李春辉与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满良杨云芳任志敏
【审理法官】李满良杨云芳任志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李春辉;梁国英
【当事人】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李春辉梁国英
【当事人-个人】李春辉梁国英
【当事人-公司】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晓瑾、乔莎
【代理律所】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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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
【被告】李春辉;梁国英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3:09:51
李春辉与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终6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住所地,运城市禹都大道
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虹,系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瑾、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国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李春辉、原审被告梁国英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初字8070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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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
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满良
审判员 杨云芳
审判员 任志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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