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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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产假婚假生育津贴新规定 婚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安徽
省第十二届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
倡晚婚晚育。此次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因此,婚假为3
天。
2、关于产假、男职工护理假
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
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
利待遇。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
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
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
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
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定都享受158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
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关于安徽省生育津贴:
我省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
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都作出相应调整。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据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
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
执行。
关于产假工资、: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如单位为员
工参保,相关费用报销、津贴领取等待遇享受详见:《合肥生育保险产前产后
全攻略(含生育保险报销、津贴、各种证件办理)》
3、关于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
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
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
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
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4、关于经期假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
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5、关于二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
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政策,对于生育保险人吗应该
多加了解。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呢?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
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详细
介绍青岛及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
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
检查费、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按规定
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
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
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
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
“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
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申领生育津贴。
(3)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
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
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
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
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基本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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