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0: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苏州礼仪)

SA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YUA16H-

2016年安徽产假婚假生育津贴新规定 婚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115日安徽

省第十二届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1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31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

倡晚婚晚育。此次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因此,婚假为3

天。

2、关于产假、男职工护理假

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

予以下奖励: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

利待遇。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

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

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

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

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

()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定都享受158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

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关于安徽省生育津贴:

我省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

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都作出相应调整。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据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

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

执行。

关于产假工资、: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如单位为员

工参保,相关费用报销、津贴领取等待遇享受详见:《合肥生育保险产前产后

全攻略(含生育保险报销、津贴、各种证件办理)

3、关于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

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

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

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

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4、关于经期假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

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5、关于二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

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政策,对于生育保险人吗应该

多加了解。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呢?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

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详细

介绍青岛及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

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

检查费、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按规定

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

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

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难产的增加15;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

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

“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

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申领生育津贴。

(3)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

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

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

不满12()流产的产假为15;12周以上16()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

;16周以上28()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正常生育产假90;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基本账户上。

谢谢阅读!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0:2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05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