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
处):
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
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
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
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 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以下(含 100)
1 6
100以上~1000(含 1000)
2 2.5
1000以上~5000(含 5000)
3 0.8
5000以上~10000(含 10000)
4 0.5
10000以上
5 0.1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
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
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
定结汇。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
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
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
《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
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
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
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某项资产账面价值 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0.6万元
(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2.25万元
(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
(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0000万元×0.1‰=3万元
合计收费:0.6+2.25+3.2+2.5+3=11.55万元
国家物价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0:20: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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