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解读:500万元暴力税筹案,滥用4家个人独资企业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6: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校园安全问题)

税案解读:500万元暴⼒税筹案,滥⽤4家个⼈独资企业被判刑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律师事务所⼩罗暴⼒运作税筹⽅案的事⼉,想必⼤家都有所⽿闻了吧?

今天,华夏恒⽣就来和⼤家谈谈这件事的起因经过,⼀起看看这⾥⾯的问题,到底出在哪?

案例再现

中民嘉业公司招聘⼀位总经理彭某,彭某要求⽀付500万元安家费。正常情况下,按照职⼯福利,按45%的税率缴纳约

207万元的税费。

为了避税,该公司打起了歪主意,请某会计师事务所的⼩罗通过⾮法税筹的⽅式运作,与上海犁频商务咨询事务所、上

海⾢隆投资咨询事务所、上海雍资财务咨询事务所、上海应烁科技咨询事务所4家企业签订虚假居间合同,并以⽀付合

同价款的名义向上述4家事务所⽀付钱款500万元。

4家事务所均为个⼈独资企业,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中民嘉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发票7份,价税合计500

万元,税额合计为145,631.06元,上述增值税专⽤发票由中民嘉业公司⼊账。

⽽赵某作为中民嘉业公司的财务负责⼈,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发⽣的情况下,仍在相关合同⽤印审批单、费⽤报销单上

审核通过,为中民嘉业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发票提供帮助。

最终筹划⼈员⼩罗被判刑,赵某缴纳以弥补国家税款损失,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相关⼈员被

另案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部、职⼯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资、离休⼯

资、离休⽣活补助费,免缴个⼈所得税。

显然,彭某并不适⽤上述条款,不符合安家费的发放要求,应作为⼯资、薪⾦所得项⽬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

税。

因此,彭某某就安家费应当缴纳的税⾦为:

5,000,000*45%-181,920=2,068,080元。

⽽在这起暴⼒税筹的案件中,⼩罗通过拆分发放的⽅式将500万元分到4家个独,每家个独平均处理1,250,000元。

每家应纳税所得额为:

1,250,000*10%=125,000

应纳所得税为:

125,000*20%-10,500=14,500

共计应缴纳税⾦:58,000

另需⽀付增值税税⾦:

5,000,000*1%=50,000

在拆分的情况下,合计成本:

58,000+1,000,000(事务所⼿续费⾦额)+50,000=1,108,000

较之2,068,080元的原始成本,共计节约960,080,将近少了46.42%

但是这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乱来⼀通的暴⼒税筹,作为主导的⼩罗很有可能⾯临逃税罪,最⾼可适⽤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滥⽤个独进⾏⾮法税筹的现象屡禁不⽌,显然,个独企业不是法外之地!弄虚作假终究是要付出惨痛代价!

合法合规的财税管理怎么做?

那么,有没有合理合法的⽅式来达到财税管理的⽬标呢?

答案当然是有的。

假设以彭某为主,设⽴个⼈独资企业,⼀切都会截然不同。

从业务实质上看,彭某在中民嘉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其实质是为企业提供了管理服务。

因此,可以为彭某在上海设⽴⼀家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个⼈独资企业。通过个⼈独资企业与中民嘉业签订

管理服务协议,将彭某的劳动雇佣关系转变为商业合作关系。

这样⼀来,业务实质并未发⽣变化,但是由于签约主体以及双⽅的经济关系发⽣了变化,最终的税收效果反⽽有所区

别。

在此模式下,中民嘉业公司⽀付给彭某的不再是安家费(⼯资薪⾦所得),⽽是针对上海XX管理咨询事务所(即彭某

为实际控制⼈的个⼈独资企业)所⽀付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费。

在个⼈独资企业按照10%适⽤核定征收政策的情况下,彭某某应当负担的税负为:

5,000,000*10%*30%-40,500=109,500

同时,中民嘉业公司可获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发票。

进项税额为:

5,000,000*1%=50,000

成本合计约109,500+50,000=159,500

与上述罗某某的违法操作相⽐,此⽅案的合计成本更低。

即使按照⽬前市场上个独设⽴价格顶格计算,约5万元,此⽅案的合计成本也仅为209,500元,⽐⾮法暴⼒税筹的⽅式低

了约898,500元,近81.09%

⽐原始⽅式低了1,858,580元,实现税负成本降低89.87%

由于存在真实的业务实质,在保证财税管理合规的情况下,个⼈独资企业⽅案基本⽆风险。

华夏恒⽣想在此强调,所有的税务筹划都应当以真实的业务为依托,利⽤价值链重构的⼯具,实现企业降本增效的⽬

的。

⽚⾯追求税⾦的降低,终究会陷⼊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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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逃税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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