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牵连犯/吸收犯/包容犯/转化犯
(—)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
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如为了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的行为。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
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
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
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
并罚。
但是,在走私的过程中,武装或者暴力抗拒缉毒的,作为量刑情节,只以走私毒
品罪一罪处罚;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缉查的,也只作
为量刑情节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
2.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损毁保险标的而构成其他罪的,以保险罪和
故意杀人罪或者放火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数罪并罚。
3.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犯罪活动又构成其他罪的,如走私、贩卖、
赌博、非法经营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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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属于牵连犯法律明文规定不数罪并罚的情况如下:(1)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
者枉法裁判的;(2)后迫使的,法律规定作为强迫罪的加重情节;(3)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4)盗窃
信用卡又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5)伪造货币又贩运该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
罪从重处罚。
㈡ 吸收犯
吸收犯的前后两个或数个行为之间,是必经阶段和当然发展的关系。比如伪造后出
售的,是吸收犯。
㈢ 包容犯
包容犯主要是指两个原本没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因为在实际中经常同时发生,立法将其
中一个犯罪写入另一个犯罪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如后撕
票是本身是两个犯罪——和故意杀人,但罪包容了故意杀人,处死刑。拐卖妇
女并的,拐卖妇女罪包容罪。
㈣ 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使其行为性质发
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法律上包容犯(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的情节的情况
⑴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参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
程中,又指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仍以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
刑,该杀害被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
定罪评价,而作为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罪所包容。)
⑵拐卖妇女罪包容、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罪(参见240条) 行为人在实施拐买
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
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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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行为,该引诱、强迫不单独定罪,
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⑶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2 0 0 1年5月2 2日《关于
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
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
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
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
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参见31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
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⑸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参见321条第2款,
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⑹走私、贩卖、制造、运输罪包容妨害公务罪(参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
卖、制造、运输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
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
包容。)
⑺组织罪、强迫罪包容罪(参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强迫
犯罪行为过程中,以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的,对该行为不应单独定罪
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罪、强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⑻组织罪包容强迫罪、引诱、容留、介绍罪(参见358条,组织行为本身是
一个复合行为,组织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
以认为被组织罪所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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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牵连犯(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4.受贿而循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
第399条第3款)。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
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
一罪从重处罚。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
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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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
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
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
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罪、强迫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
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
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
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
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
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
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四)法定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
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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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保险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
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
且要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
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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