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发布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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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唯独你是不可取代)

北京一中院发布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8.22

【分 类】其他

正文

北京一中院发布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典型案例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公司)成立

2003123日,是在创业板上市的小微企业,也是国内较早从事整合营销传

播业务的公司之一,在企业品牌设计、营销、公共关系领域处于细分龙头的地位,

具有良好的口碑与客户关系,2019年营业总收入达22.5亿元。

2019年起,由于在经营中未及时规避相关风险,加之疫情对于传播行业的整

体影响,华谊嘉信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一度陷入严重困境。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

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且同时触及《上

市规则》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自2021428日开市起,公司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面临2022年退市的巨大压力。华谊嘉信公司

曾与其主要债权人自行开展债务重组谈判,但由于庭外重组的局限性,作为中小微

企业的华谊嘉信公司难以自行协调以金融机构为主的众多债权人。2021324

日,华谊嘉信公司向一中院申请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同年326日,一中院

决定对华谊嘉信公司启动预重整;1028日,一中院受理华谊嘉信公司的重整申

请。

【审理情况】

本案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上市

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

行)》等规定的基础上,在有效实施预重整、协同证券监管意见,以及化解上市公

司退市风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充分保障和平衡各重整利益相关方的各

项权益。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的有关规定,华谊嘉信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

的债权人权益因未受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或者影响,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

决。经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

决,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和批准。

本案自受理至审结仅用时49天,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64天。此次重整

为公司引入偿债资源和运营资金逾8亿元,成功化解企业债务逾12亿元,职工债

权和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近2万名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公司职工工

作岗位得以保留。经过重整的华谊嘉信公司已被深交所同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

他风险警示,成为《上市规则》施行后,首批经过重整同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全

部其他风险警示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之一。

北京一中院持续关注企业的发展,指导管理人及华谊嘉信公司积极开展重整相

关的信用修复工作。截至目前,华谊嘉信公司已完成金融信用修复及司法信用修

复,为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市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北京类似困境企业通过

重整实现纾困解难起到积极、正面的导向作用,并提供经验借鉴。华谊嘉信公司主

营文化传媒领域的大数据营销,其成功重整亦是人民法院围绕北京市“两区”建设

工作重点,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三

个重点领域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本案中,一中院创新审判机制,为企业挽救提供

全流程司法保障:

一是精准快速,大力压缩挽救企业周期。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体量相对较小的

特点,同时针对其务必实现年内净资产转正的客观需要,一中院指导管理人迅速全

面开展各项清产核资与沟通谈判工作,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在降低重整成本、提高

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后续重整程序及重整

计划执行工作节约大量时间,将重整期间和执行期间分别压缩至49天和15天,成

功实现了高效拯救企业的既定目标。

二是着眼长远,切实保障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在清偿企业债务的同时,一中院积

极指导企业和管理人灵活探索各种商业可能,拟定切实可行的后续经营方案,在夯

实原有业务的同时拓展互动营销、电商代运营等新型业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重整

后三年的业绩补足承诺。同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且融资贵的特点,引入重整投

资人的同时引入不低于3亿元借款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摆脱

历史财务负担,恢复充分运营发展能力。

三是府院协同,形成司法与行政监管工作合力。一中院坚持法治化原则,兼顾

司法与证券监管两方面要求,依法设置表决规则、赋予清偿选择权、合理安排业绩

承诺和锁定期,并通过充分的市场化原则有效实现了司法重整与证券监管的协调统

一,通过深度磨合形成了首都上市公司重整的工作合力。

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度智控公司)成立于2009

224日,注册资本为1306.7677万元。零度智控公司深耕无人机领域十余

年,服务客户数以万计,是一家在该领域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颇具技术竞争力的

高科技企业。经营过程中,零度智控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20214

28日向一中院申请重整,同年511日,一中院裁定受理零度智控公司重整申

请。

【审理情况】

因零度智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中院陆续收到债权人对其破产清算的申

请。合议庭在申请审查工作中了解到,零度智控公司是一家轻资产的科技公司,账

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已于2018年暂停经营,如破产清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能够

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普通债权人则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另一方面,零度智控公

司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且拥有飞控、云台、高清

图传、CV、双目、稳像等无人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专业技术和近150项专利,一

直保留着核心技术团队并艰难寻求出路。一中院通过细致甄别,认为零度智控公司

虽已存在破产原因,但仍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鉴于无人机行业技术日新月异,为

帮助公司及时抓住挽救契机,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避免简单破产清算给债权人、股

东造成更大的损失,合议庭及时向零度智控公司释明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的相关规

定和法律前景,经释明引导,零度智控公司向一中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一中院监督指导管理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草

案中包括两套具体方案,并明确了执行的先后顺序,且该两套方案对各类债权人权

利实现、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投资人投资对价等方面均基本一致,既满足了各组

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同时亦能有效避免因外部客观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执行不能而转

入破产清算程序。20211216日,一中院裁定批准零度智控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核心技术团队继续保留,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得到全额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获得了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较清算

情况下的“零清偿”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主要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仅有部分异地存货因受疫情

影响而暂缓拍卖导致无法在重整计划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一中院指导管

理人在履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职责时,释明和引导零度智控公司及时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

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有效避免各利益相关方的损

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中院积极服务北京市“四个中心”战略定位之一的科技创新中心目

标,落实首都产业政策发展要求,通过重整为中小型高科技民营企业解困复兴,促

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一中院因企施策,精准发力,努力为具有挽救价

值的企业复兴解困、健康发展搭建平台、寻机遇。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在案件

办理过程中充分贯彻破产法积极保护和挽救企业的理念,引导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

中小微企业及时抓住挽救时机,寻求破产法律框架下的及时保护、能动保护、实质

保护。根据中小微企业运营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但机制灵活的特点,制定两套可供执

行的备选方案,并及时根据客观情况依法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在维护企

业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助力企业换挡升级、提质增效,有效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和创

造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充分认识国民经济中的中小微企业在保民生、稳就业

方面的重要意义,注重对民生权益的重点关注和依法保障,通过保留企业全部现有

职工工作岗位、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切实践行“六稳”“六保”工作目标,充分发

挥破产制度功能,努力让人民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

实、更有保障。

京兰床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京兰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兰公司)成立于1986年,经营范围为加工、

制造床垫、货物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等,是北京最早成立的生产席梦思床垫的中

外合资企业之一,于2001年改制为内资企业,其所生产的京兰品牌床垫在北京地

区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近年来,京兰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全面停产。

京兰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9129日,京兰公司的总资产为

487.37万元,总负债为1017.23万元,股东权益为-529.86万元,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京兰公司据此向一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416

日,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京兰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京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京兰公司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单方解除了50余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欠付了

较大金额的职工债权。该公司除部分老旧机器、车辆及商标外几乎没有资产可供变

现。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裁定确认北京华汇亚辰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46

笔债权,金额共计1281余万元。根据管理人测算,如果继续推进破产清算,职工

债权清偿率仅为20.06%,社保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率则为0。职工及普通债权人均

质疑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并对破产清算表达了强烈不满。

针对上述情况,一中院积极调整并转变案件审理思路,指导管理人深入进行市

场调研,挖掘京兰品牌价值,最终决定采取竞价方式,对京兰公司进行反向整体出

售。经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一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11123

日裁定京兰公司重整。管理人在产权公开交易平台发布《关于以竞价方式遴选京兰

床具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经101次出价,投资人以1525万元的金额获

得投资资格,并按约定缴纳了全部投资款。京兰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

121日召开,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经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表决,

京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一中院于

2022126日裁定批准京兰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京兰公司重整程序。在保留原

有知名品牌基础上,职工债权、社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综合清偿率

80.07%,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清算转重整拯救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通过公开竞价遴选方式积极

引入战略投资人并进行反向整体出售,使具有一定市场价值而濒临破产的债务人迅

速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中小企业本身资产有限,但其往往经过多年经营会形成一定的品牌价值或特殊

资质。区别于一般的出售模式,反向整体出售最大特点在于保留债务人企业的外壳

并交由战略投资人控制,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保存债务人企业的特殊资质并获得

较高的对价用于偿债和经营;另一方面也能够剥离不良资产,保障企业摆脱历史包

袱继续发展。

本案中,京兰公司最大资产在于其优质品牌,“京兰之家”品牌曾经获得北京

市著名商标和消费者信得过的商品等荣誉称号,市场主体对其有一定认可度。因

此,为使债务人能够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内继续保持有利地位,采用反向整体出

售方式,保留“京兰之家”品牌,将全部股权直接调整至重整投资方名下,充分利

用重整程序迅速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市场占有率。同时,以公开竞价遴

选方式招募战略投资人,一方面避免了传统招募方式竞价不充分、信息不透明、谈

判周期长的劣势,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具备行业内先进经营理念并具备优秀企业管

理能力的优质重整投资人,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核心主营业务,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北京中扬京凯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中扬京凯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扬京凯公司)成立于1994

1019日,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顾问、技术转让等。经营过程中,

中扬京凯公司遇到流动性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并依据生

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将该笔债

权转让。受让债权后,债权人向一中院申请中扬京凯公司破产清算。202011

17日,一中院裁定受理该申请。

【审理情况】

中扬京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仅有2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8000余万

元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经初步调查,管理人未发现中扬京凯公司名下可供处

置和变现的资产,普通债权人面临零清偿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合议庭积极指导管理人通过多种渠道深挖债务人财产线索。经调

查,债务人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管理人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

东出资。同时,考虑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为保障债权人尽快实现债权、化解企业债

务危机,合议庭积极引导债务人通过和解程序解决纠纷,并组织债务人、债权人、

出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多次协商破产和解方案。经过多方努力,公司股东同意一次

性向债务人企业注入6000余万元现金,帮助债务人偿还债务,各方达成破产和解

协议。20211227日,一中院依据中扬京凯公司申请,将本案依法转入和解

程序,202215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202216

日,一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202217日,债务人根据和解协议完成债务清偿,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自法院裁定受理和解至和解方案执行完毕,仅用时11天,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达

73.77%。通过和解程序,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大幅提高,有效化解了企业债务危

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了企业涅槃重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新审判机制,以调解促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

及经营者债务,助力中小微民营企业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多处于产业链末端,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现金流不足,抗

风险能力较差,其产品或资质往往具有期限限制,无力长期应对破产程序,对于破

产程序效率具有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出资结构简单,机制相对灵活,在基于法律和商业等多

种考量的协商谈判中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快速作出决策。因此,破产审判需要做

的往往是为各方明确法律预期,搭建沟通平台。

本案中,债务人为轻资产企业,主要财产线索为股东未实际缴纳的出资款,管

理人提起相关诉讼,可能使破产程序陷入搁置状态。一中院深入研判案件情况,考

虑诉讼程序耗时较长、诉讼及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债权人权益无法获得保

障;同时基于中小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特点,股东与企业利益高度重合,

将相关股东拖入诉讼将进一步损耗企业有生力量,降低挽救可能。为把握企业挽救

关键期,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各方合法权益,一中院采取诉讼调解与破

产和解同步推进的工作模式,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搭建协商平台,充分了解各

方诉求,释明程序前景和风险,最终经全体债权人认可,实现诉讼案件调解及破产

案件和解的双重良好效果,一揽子解决企业及经营者个人债权债务,实现企业快速

挽救。

北京中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中兴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源科技公司)于20152月登记成

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测控设备软、硬件,名下固

定资产较少,但具有稳定从事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及成熟的进出口业务路径。2017

年起因经营不善,致使营业额锐减,有限的营业收入均用于陆续偿还公司债务。受

疫情影响,公司筹措资金能力进一步下降,公司仅剩一名负责售后的员工,疫情期

间已停止其他经营活动。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

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03月,一中院裁定受理对中兴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

算申请。

【审理情况】

在中兴源科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中兴源科技

公司仍处于开业状态,且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仅有三家债权人、126万余元债务,

其中最小债务金额仅1万余元。同时,中兴源科技公司虽面临严重经营困难,但仍

具有继续经营和一定的融资能力,专利技术、人员及客户资源均具有继续利用和合

作的价值,各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和解意向。故合议庭主动指导管理人开展相关工

作,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破产和解程序。20206月,中兴源科技公司向

一中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根据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偿付资金来源于第三方借款,3万元以下(含3

元)的债权按照90.47%的清偿率清偿,3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的债权

按照74.95%的比例清偿,50万元以上的债权按照30.31%的比例清偿。和解协议草

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100%通过。20207月,一中院依法裁定中兴源科技公司和

解,后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完毕,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债务危机得以化解,债务人

能够继续存续并经营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快审程序和破产和解制度,为中小微企业快速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

案例。破产案件程序繁琐,审理周期与债权人、债务人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息息

相关。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破产参与人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一中院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因案制宜适用破产制度,积极采取多项举措努力提升破

产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案结事了、企业盘活的“双赢”局面。

本案中,考虑到中兴源科技公司仍有生产原料和生产能力,如进行破产清算后

彻底退出市场,既不利于实现债权最大限度清偿,也会使得诚信经营者长期累积的

市场口碑、行业资源付诸东流。因此,一中院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结合中兴源

科技公司存在继续经营可能及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和解意向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原则,有效发挥管理人在调查、沟通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合理引导当事

人选择适用破产和解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另一方面,考虑到案件审理周期直接影响

到中兴源科技公司的后续经营情况,一中院积极适用快审程序,案件从和解受理到

终结仅用时半年,和解协议得到充分履行,企业及时化解债务危机、得以存续发

展。

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成存厂)于199210月登记成立,注册

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金属制品制造、炊具及小农具制造、门窗、护栏网

制造等。在经营过程中,成存厂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为由,向一中院申请对成存厂进行破产清算。20204月,一中院裁定

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仅有两名债权人,总负

债规模80万余元,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债务人虽未能及时清偿债务,但其法

定代表人、股东有意通过清偿债务从而保留公司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企业具有挽救

价值和偿债可能性。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分析研判企业特点,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沟

通和磋商,引导其合理选择破产程序。202011月,成存厂向一中院申请破产和

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一中院依法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审查,并将成存厂的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和

解程序。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成存厂的债权清偿率为0;而依据和解协议,成存厂

股东提供偿债资金作为破产财产,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00%。为保障和解协议的

履行,在和解协议中设置了债权人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条款。最终,和解协议草案经

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

20201116日,一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在债务人履

行完第一笔支付义务后,债权人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成存厂相关人员的强制执行

措施。目前,成存厂的破产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相关人员得以从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上移除,执行案件程序终结,企业不仅得以存续,还及时化解了债务危

机,为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中院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修复信用的典型案

例。破产和解相较于重整,其制度实施成本更低,不但能够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有

序清偿,而且机制灵活,更加适用于困境中小微企业的拯救。

一中院在受理成存厂破产清算案件后,没有“一张方子用到底”简单进行破产

清算,而是围绕各方需求,精准发力,准确识别中小微企业的经营价值,积极促成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资金,普通债权清偿率实现了从0

100%的转变,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有效实现;另一方面,通过破产和解,债权人

申请法院解除了对成存厂相关人员的强制执行措施,企业人员信用及时修复,企业

的运营发展价值得以维护,促使困境中小微企业卸下债务负担后获得新生。

北京优合复兴门诊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北京优合复兴门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门诊所)成立于2006830

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营业务为医疗服务等。复兴门诊所的经营场所位于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面向的客户主要为金融白领、留学生等体,具有一定知名

度和客户资源。

2020年初,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复兴门诊所经营收入急剧萎缩,其股东投入

大量资金后仍难以维持运营,无法按时支付房租及供应商货款,负债达2000余万

元,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20201113日,债权人艺融(宁波)文

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一中院申请复兴门诊所破产重整。1124日,一

中院裁定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本案在受理审查阶段,申请人作为债权人表达了愿意投入重整资金,参与重整

的强烈意愿,且复兴门诊所债权债务相对清晰,重整可能性较大。但考虑到复兴门

诊所系医疗机构,受疫情影响已停业近一年,且其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临近届满。为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合议庭能动司法,主动与复

兴门诊所的政府主管部门北京市西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取得联系,就投资人

的资格要求、执业许可证的续期及暂停营业手续的办理等内容进行了沟通,确保后

续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重整期间,一中院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第

三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获全额现金清

偿。2021521日,一中院裁定批准复兴门诊所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202175日,管理人向一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称重整

计划已执行完毕。一中院于202179日作出裁定,终结复兴门诊所重整程

序。至此,复兴门诊所重整案顺利终结,债务人具有经营价值的营业得以存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中院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积极克服中小微企业因其破产财产有限、可

交易性差、对既有经营者依赖性强等特点,深入挖掘中小微企业自身潜力和优势,

利用重整手段成功挽救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

实践中,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

态。近年来,受市场环境、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进一步增

大,对于通过重整、和解、庭外重组等程序化解经营风险、债务危机的需求随之显

著增加。但从现有破产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角度观察,虽然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的

应用逐年增加,但传统的重整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明显更适用于

大型企业。因此,需要重点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属性和优势特点进行适配性甄

别,“因地制宜”地提升中小微企业重整成功概率。

本案中,复兴门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

许可,且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和营销渠道,一中院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准

确研判债务人潜在价值,指导管理人采取市场化手段,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确定

一家具备一定的资产整合和业务优化优势的投资管理咨询类企业作为投资人,在充

分保留相关执业和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整合各方医疗资源,调整经营策略,

借助“互联网+”,打造专业服务管理团队和医疗平台,保证了债务人的市场竞争

力,较好满足了当地居民的专业化、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最终,重整计划获债权

人会议高票通过,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因疫情致困的中小微企业实现涅磐重生。

北京慧涞之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慧涞之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涞之兴公司)于2015810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45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

咨询、酒店管理、企业策划等。经营过程中,慧涞之兴公司因拖欠债权人款项被提

起诉讼并被强制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4

10日,债权人向一中院申请对慧涞之兴公司破产清算,同年422日,一中院

裁定受理该申请。

【审理情况】

债权人对慧涞之兴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之际,正值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

全球暴发阶段,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合议庭精准研判企

业情况,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同时,及时推进破产程

序,通过线上方式对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查,并及时做

出受理裁定。破产案件受理后,一中院依法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

告,同时为便利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指导管理人确定即时通讯、、

快递邮寄等多渠道的非现场债权申报途径。债权申报期内,有1名债权人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债权金额为30余万元。202072日,本案通过网络平台方式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慧涞之兴公司虽然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但

其仍具有挽救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仅有1名债权人申报债权,资产负债情况

较为简单。为有效化解中小微民营企业债务危机,合议庭及时指导管理人组织债务

人与债权人多次协商偿债方案,依法释明引导债务人合理选择破产程序。713

日,慧涞之兴公司以已经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一中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

交和解协议草案。合议庭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依法裁定转入破产和

解程序。716日,和解协议草案经线上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一中院及时出具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依据和解协议,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达到

66.02%。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至和解成功用时87天,其中自裁定和解至

和解成功仅用时4天。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和解制度助力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挑战,充分运用信

息技术手段提升审判效率,帮助中小微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及时走出危机的典型案

例。面对疫情对社会经济的重大影响,一中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坚持破

产挽救理念,通过创新审判方式,前移救治关口,进一步简化审判流程、降低破产

成本、加大挽救力度,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保市场主体、挽救中小微困境企业方面

的独特功能作用。

本案中,一中院妥善选择挽救企业的司法“药方”,贯彻涉疫情

指导意见的精神,充分研判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

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挽救价值,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破产

和解程序。因企施策,运用“互联网+”破产审判模式,实现受理审查、通知公

告、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环节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疫情防控与案件审理

同步并行,及时抓住企业挽救的“窗口期”,同时最大限度简化破产程序,有效降

低破产成本,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破产和解程

序,债权人获得高比例清偿,债务人快速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各方互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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