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的证明有哪些
在社会中,⼀些没有⼯作的⼈我们把他统称为失业⼈员,失业⼈员通常是可以领取⼀定的失业⾦的,实践中失业
⾦能很好的救济失业⼈员的⽣活。那么领取失业保险⾦的证明有哪些?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失业⾦的
问题吧。
⼀、失业保险领取资格
1、失业⼈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已按规定履⾏缴费义务满1年的;
(2)⾮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哪些⼈员属于⾮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员?
(1)终⽌劳动合同的;
(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2个
⽉;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8个⽉;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
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
三、失业⾦怎么领取
1、⽤⼈单位应在终⽌或解除劳动合同7⽇内将失业⼈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
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员⾃终⽌或解除劳动合同60⽇内办理失业登记⼿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的,持《失业证》、退⼯
登记表、⾝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期到街保障
中⼼失业保险窗⼝领取发放银⾏存折。
3、失业⼈员本⼈应于每⽉五⽇⾄⼆⼗五⽇本⼈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续,
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续的,失业保险⾦不予发放。
失业⼈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续:
(1)失业⼈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员患严重病症⾏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性失业⼈员⽣育后三个⽉内(凭婴⼉出⽣证)。
(5)失业保险⾦每6个⽉为⼀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员⽆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如果想要领取失业保证⾦,是需要拥有失业证的,⾮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购置了失业保险⼀定年份
上才能领取失业⾦的,上述⽂章中有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若还有失业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店铺在线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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