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2: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孔雀的英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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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管理办法

(石油科[2009]1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计算机软件及

其著作权管理,激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围绕股份公司业务需求

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包括: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包

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

同一作品。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下简称软件著作权)管理,是指对软件开发中的

著作权登记、保护、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造、

有效保护、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科研计划及任务形成的软件著作权,由股份公司总部

管理;执行全资子公司科研计划及任务形成的软件著作权,由全资子公司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是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开发的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地区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协调股份公司部门之间软件著作权

相关事宜;

(三)负责股份公司管理的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保护、实施许可、转让、引进及

管理工作,并编制经费预算;

(四)协助培训主管部门组织软件著作权业务培训工作;

(五)按照股份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软件著作权资料

的归档工作;

(六)负责发布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信息;

(七)负责办理股份公司交办的其他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七条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软件管理工作:

(一)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项目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软件著作权业务会计核算,配合组织计算机软件价值评估工

作;

(三)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等业务的经费保障工作;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重大软件著作权协议的审查和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权案件

处理工作;

(五)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件著作权的审查、组织实施和推广工

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统一部署,指导业务归口单位开展软件开发工作

及引进技术、装备中的软件审查;协助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研究编制股份公司软件著

作权开发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在本专业领域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

好软件著作权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地区公司应明确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管理,主

要职责是:

(一)执行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开发、保护的规划,编制本单位工作计划,完成

股份公司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落实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制订本单位软件著作权工作管理细

则;

(三)组织软件著作权开发、登记、实施、保护、奖酬、纠纷调处及对外许可转

让的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引进软件及引进技术、装备等工作中涉及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五)组织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及软件著作权管理、保护业务培训;

(六)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软件著作权资料的

归档工作;

(七)组织编制本单位软件著作权工作经费预算。

第三章 权利归属

第十条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员工、临时聘用员工(包括在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

学习、实习人员)在下列情况完成的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归股份公司所有或股份公司

与全资子公司共同所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指定的研究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或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与外部单位开展科技与生产经营合作等活动中开发

的软件,著作权应约定归股份公司所有确需将合作方作为软件共同著作权人的,应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减,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

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

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

利;

(九)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四章 开发与登记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时,应进行软件

著作权检索和调查分析,编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项目知识产权

报告》,明确项目的软件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软件开发责任人。

第十五条 软件开发完成后,由主要开发单位的人员通过股份公司科技管理系统

进行软件登记。软件开发单位可提出国家版权登记申请,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对

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版权登记的软件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软件

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由股份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 软件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表;

(二)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

页。程序和文档不足60页的,提交全部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

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资格证明、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证明等);

(四)有共同登记人的,共同登记人应当出具表明著作权归属的合同或开发任务

书。

第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执行本单位计划任务形成的软件,自行办理国家版权登记

的,应将股份公司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相关费用由所属全资子公司承担。完成登记

后,应通过股份公司科技管理系统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软件著作权开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

查。

第十九条 对涉及股份公司重大利益的软件著作权,在登记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

取保密处理。

第五章 权益维护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员工不得将职务软件及其组成部分擅自改编、发

表、登记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软件源程序按照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相

关人员,不得私自泄漏软件源程序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员工在行使职务行为时,不得侵害他人软件著

作权,定期检查本单位使用的软件,确保其来源合法。

第二十三条 因股份公司机构重组等原因导致软件著作权人名称、权属发生变化

的,地区公司应及时申请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

曾在科技管理系统申报过的,应及时更新著录项目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现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员工应及时向股份

公司或地区公司举报,并协助搜集、保存相关实物、销售发票等侵权证据:

(一)未经许可复制、销售、使用股份公司软件的;

(二)以他人名义登记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的;

(三)未经允许,将软件源程序泄露给他人的;

(四)未经允许,改编股份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谋取利益的;

(五)利用网络,向他人或公众传播软件的;

(六)假冒股份公司软件,损害股份公司声誉的;

(七)进口涉及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产品或装备的。

第二十五条 发现他人侵犯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侵权者发出停止侵权书面警告;

(二)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提出制止侵权的调处申请;

(三)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提出侵权证据扣押申请;

(四)向海关提出著作权备案或扣押申请;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纠纷的,按照股份公司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应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单位和软件著作权侵权产

品(技术)进行内部通报,终止引进或采购侵权产品、技术。

第二十七条 向国(境)外出口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装备及应用计算机软件、产

品或装备,承担国(境)外项目或提供服务的,应就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开展针对目的

国家(地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检索与分析,制订可能被侵权和侵犯他人软件著作

权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

第二十八条 涉及股份公司重大、核心利益和对股份公司综合竞争力、国内外市场

份额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软件,不得对外许可、转让。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

优先采用股份公司具有自主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十条 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具有自主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股份公司有关部

门与专业分公司应组织推广实施。

完成相关软件的地区公司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软件技术资料,协助制订软件实施

计划、方案,并提供软件实施必要的技术服务、培训和咨询等;被实施单位应为相关

软件实施提供必要的场地、硬件、人员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实施股份公司软件的地区公司,应与开发软件的地区公司就实施内

容、实施费用等内容订立协议,开发软件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

部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件,同时报信息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拟向股份公司以外许可、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

经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分公司审查,科技管理部审批后,按照股份公司合同

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许可实施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备

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件,同时报信息管理部备案。

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应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有

共同权利人的,应与共同权利人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 向国(境)外许可、转让软件著作权,应遵守国家技术进出口管理的

有关规定。保密软件著作权的实施、许可转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执行股份公司引进计划或对外合作中确需受让、实施他人软件著作

权以及引进软件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地区公司应先对相关软件进行检索并开展权

利有效性调查分析。要求出让(口)方、投资(入股)方提供证明其合法拥有相关软

件著作权或处置权的文件、材料,然后报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分公司审查,

科技管理部审批。

在相关合同中,应约定出让(口)方、投资(入股)方对相关软件著作权、产品或

技术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因侵犯第三方权利(益)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应

约定出让(口)方须提供一切确保相关软件著作权实施真实性、完整性的文件、资料

或产品、装备等。并将合同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件,报

信息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对外许可、转让软件著作权,或以软件著作权

进行投资、作价入股、质押以及接受他人以软件著作权投资、入股、质押的,应由财

务资产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应将软件著作权开发(设计)人以及实施推广人员、管理工作人员

在软件著作权申请(报)、实施、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记入相关员工的业

绩档案,作为其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股份公司软件在实施、转让中产生收益的,地区公司应给予开发人

员一定奖励,奖酬金按照受益原则,列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追究

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软件著作权流失的;

(二)将职务软件著作权违反规定转移的;

(三)私自将软件复制给他人使用或销售的;

(四)擅自将软件公开发表或通过网络传播的;

(五)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的;

(六)未经股份公司批准,擅自销售股份公司软件或者引进软件的;

(七)其他侵犯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

件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石油科字〔200485号)同时废止。

20096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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