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的,是⾏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
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以⾏贿
论处。因被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第三百九⼗条对犯⾏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
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井处没
收财产。⾏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贿取
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条、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三条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
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1999.9.9⾼检发释字
〔1999〕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五)⾏贿案(第389条、第390条)⾏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的⾏为。在经济往来
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
扣、⼿续费的,以⾏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
1.⾏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贿数额不满正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
(2)向3⼈以上⾏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被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贿犯罪分⼦的通知》
(1999.3.4⾼检会[1999]l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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