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减刑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1: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丰饶的拼音)

刑事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

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件:

1、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2、这里的刑罚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

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

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

假释。

3、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

一、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包括被拐卖妇女、幼女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强

奸后迫使其而成立强迫罪的情形。

三、并不只是包括以上罪名,

四、如果犯以上数个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并罚后达到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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