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
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件:
1、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2、这里的刑罚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
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
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
假释。
3、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
一、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包括被拐卖妇女、幼女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强
奸后迫使其而成立强迫罪的情形。
三、并不只是包括以上罪名,
四、如果犯以上数个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并罚后达到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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