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23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2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
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
人。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
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
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
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
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
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
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
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
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
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
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
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
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
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
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
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
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
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
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
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
国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2023)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
内”。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 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
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五、个人所
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 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5:11: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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