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上诉状范本
假如在婚姻上出现了纠纷,我们能够使用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婚礼的法律文书有很多!其中上诉状是对法院宣判有异议
时使用的,让我们一起阅读这份关于离婚上诉状范本,研究如
何书写上诉书吧!
关于离婚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民事判决书,现依法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X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
判婚生女杨X、XXX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
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X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
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
被上诉人XXX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
孩XXX、XXX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
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XXX表示情愿随被告共同生
活就将XX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
《XXX关于众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
的若干详细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产生争吵的,应斟酌该子女的意见。
依照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
只是作为讯断斟酌的因素之一,而不是讯断唯一决意性的因素。
原审讯断仅依照婚生小孩XX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
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XXX判给被上诉人抚
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讯断认定,综合斟酌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
活、研究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动身,将婚
生小孩XX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
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
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
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XXX判给被上诉
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XXX、XXX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
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XXX《关于众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
的若干详细意见》规定,众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
咨询题,应当依照《中华众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
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本领和抚养条件等详细情
况妥帖解决。
显然,婚生女儿XXX、XXX跟随上诉人配合生活,更有
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起原,能够为小孩提供
良好的生活条件。
上诉人在XXX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
元。
上诉人在南昌工作,轻易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起原,
能够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躯体健康、品行端正,小孩在原告的抚养下有
利于引导小孩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
与其配合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
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活泼,注重与小孩的沟通与交流,
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小孩,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
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
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峻脑震荡就是实例。
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小孩身心健康阻碍非常大,
假如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
思维方式,不利于小孩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
心态。
(3)婚生小孩XXX、XXX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
生理和心理咨询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关心。
由被告对其抚养不管是对其现在依旧以后的生活更为适宜。
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小孩具有天生的
上风。
而且被上诉兽性格冷漠,平常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依旧研
究都不闻不咨询。
假如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
也得不到父爱。
本来离婚就差不多对小孩带来了非常大的不幸,假如再因
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损害,那对她们的健
康成长会带来严峻不利的阻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养小孩的
可能性非常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小孩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
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养的可能性非
常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阻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XXX、XXX判给被上诉人抚
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XXX、XXX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
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XXX、XXX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
按揭存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讯断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
房屋由被上诉人一切。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众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
时,夫妻的配合财富由双方和谈处理;和谈不成时,由众法
院依照财富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讯断之规
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
同时依照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
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一切。
2、依照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
暴力,恰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坚持,
直截了当导致夫妻豪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配合财富
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一切。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
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结果后,撤销一审讯断,依法改判。
此致
XXX
上诉人:
20**年**月**日
上诉人:XXX,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郑州
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
XXXxxx村
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
众法院(2006)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讯断书,特依法提起上
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讯断,并予以改判或
者发还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
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恋爱至2002年4月10日登
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刻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
蜜的热恋岁月。
两人从相识、相知到恩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
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
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02年4月26日,上诉人因产生交通
变乱形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豪情不
但没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怀、爱护、体贴上诉人,
双方恩恩爱爱、XXX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03年4
月凉快了婚礼,这些差不多上铁的事实,这些事实可不能随着
上诉人产生交通变乱形成残疾,也可不能由于被上诉人的母亲
劝讲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
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配合生
活特地思念、牵挂之恋,全然不甘心弃XXX往常曾经具有温
馨的家,全然不甘心和上诉人离婚,导致本日两人离婚只是被
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非常好的豪
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假如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
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
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豪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
二审众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二、一审讯断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配合债务为.70元,
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
认定。
上诉人于2002年4月26日产生交通变乱,在郑州市第二
众病院住院医治,于200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医治费
元。
产生交通变乱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峻,就
阻止被上诉人不准到病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
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
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
2003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元。
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刻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
人先后向其父亲XXX拴借款共计元因被上诉人未签名、系父
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
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
的赔偿费用元仅是总费用的40%。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躯体受到损害获
得的医疗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
产。
而一审讯断混淆配合财富和个人财富的概念,取得
赔偿的费用元和配合债务
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
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
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楼房因
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
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02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
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该楼房系上
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配合建设的(有修建答应证为证);2005
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众币(每
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配合
一切。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楼房拆迁补偿举
行查询拜访,而一审法院对该楼房的建设时辰、坐落位置、拆
迁时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缺乏为
由不予认定,明明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凉快婚礼时收取的礼钞
票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凉爽婚礼时,收取的礼钞票
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
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讯断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
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5、一审讯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
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明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
亲为使自己的亲小孩摆脱累赘,为使其再寻到一个漂亮而又能
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2003年6月底把
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
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
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03年7月1日至2006
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每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元。
而一审讯断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
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众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
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
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
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每一年所
需费用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
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
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
因此,一审讯断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
明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每一年支付抚养费一次(每月按
600元,每一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规复劳
动本领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
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XXX
上诉人:
2006年11月27日
XXX
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xxx岁,汉族,xx省xx市
人,系xxxxxx厂工人,住xxx市
xxx路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岁,汉族,xxx市人,
系xxxx厂工人,住xxx市xx路xx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法院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乙方判令双方离婚;
3、依法判令婚生子由上诉人抚养
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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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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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审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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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4:3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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