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1980.02.23
• 【文 号】〔80〕法研字第8号 〔80〕公发研34号
• 【施行日期】1980.02.23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80〕法研字第8号|(80)公发(研)34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如
下通知:
一、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
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
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
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三、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
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4:21: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94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