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3: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lindo)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80.02.23

【文 号】〔80〕法研字第8 80〕公发研34

【施行日期】1980.02.2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80〕法研字第8|80)公发(研)3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如

下通知:

一、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

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

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

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三、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

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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