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
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05.19
• 【字 号】新政办发〔2017〕23号
• 【施行日期】2017.05.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要
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和经办
规程。以增强透明度和公平性、适应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在
保证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
职责,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经办规范、管
理科学、服务到位。
二、职责范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和行政管理工作;县社保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
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
取人员资格认定、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
稽核监管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
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
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推进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有效社会监督方式,做到享受待
遇人员公开透明。
县社保局职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复核、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
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
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县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
行复审、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职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
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信息、死亡注销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
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
工作。
村(社区)协办员职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定、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
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
员办理补缴保费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人员信息
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进行征缴,征缴方式采取银行预
存代扣制。县政府委托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养老保险费的扣缴业
务。扣缴时间从每年的1月份开始至12月10日为止。参保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
内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个人的缴费卡中。若未按规定的时间缴费,补缴欠费时,
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档次或补缴欠费的,可在每月的
10日之前,到属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变更和补费申请,由村级协办员报所在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档次变更和补费手续。
各乡镇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适时做好所辖村
(社区)养老保险费的催缴工作,要求各乡镇当年保费征缴率不低于90%。县政府
将此项工作列入各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当年征缴指标的,将对乡镇主要领
导进行约谈。
四、养老金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县政府委托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社会化
发放。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达到待遇领取年龄
人员的参保信息,并及时反馈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
手续或补缴保费手续。县社保局要严格核查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并与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坚决杜绝重复领取养老金现象发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从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
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距规定领
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
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
遇领取年龄,但缴费期间有欠费的,从补缴欠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
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社保局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
续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各村(社区)协办员要及时向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本村(社区)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信息,乡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上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对死亡人员终止发放养老金。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冒领养老金的,将按照规定予以追回。各乡镇、村(社区)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务,对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瞒报死亡信息,造成养老基金流失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县社保局核定各乡镇基金流失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在年终结算
时等额扣减其财力,对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
处理。
每年3—5月份,县政府将组织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一次资
格认定工作,对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县社保局对其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按要求参
加认定通过后,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五、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监督下运行。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
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待遇支付和异地转移基金支出。支出户应预留1
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每年年末,县社保局应根据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缴费人数、重度残
疾人数,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符合补助条
件的参保人员,据实结算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并依据养老金发放人数向县政府提
交下一年度养老金发放预算,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
后,报请县政府审批,为领导掌握和决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六、内控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乡(镇)、村(社区)业务经办部门要严格
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和内控制度。各个经办部门要按职责范围各负其责,合
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
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权限分离。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
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重点监督检
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重复享受养老金待遇情况,
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七、以奖代补
为更好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目标,
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政府对各村(社区)协办员按以
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对按要求年度参保率、保费征缴率均达到
90%(含90%)以上的,按缴费人数补贴2元/人。同时,要求村级协办员在做好养
老保险费催缴的同时,认真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的死亡申报工作。对未按规定
时间申报,导致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的,由村(社区)协办员负责追回或在以奖代
补资金中扣缴。各级业务经办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
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服务
各乡镇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发展和年度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乡(镇)要配备专
职人员,村(社区)要在“两委”班子成员中选出一名适合此项工作的同志做协办
员,扎实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
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
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降低
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化解基金风险,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实好、管理
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4:20: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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