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立法分析
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老年人犯罪占全
社会犯罪的比例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
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然很大。“矜老怜幼”是我国传统的用刑
思想,作为这一传统的延伸,无论是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
未成年人犯罪都得到了特别的“关爱”。但纵观我国的刑事立法,
没有任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关于老年
人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几乎处于一片空白。
一刑法的宽容性与老年人犯罪
一个健康、文明、进步的社会,必是宽容的,它为每个人的自
由进展制造条件,也为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合理的调
整机制。“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适用直接关乎公
民的生杀予夺,因此,刑法必须保持宽容性,即即使出现了犯罪行
为,但如果从维护社会的见地去看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就不能处罚”
①。“如果犯罪人具有某种足以令人同情与怜悯的情形,客观存在
的社会宽容观念势必影响人们对犯罪人的道德评价,促使人们例
外地作出有利于他的评判,即削弱对他的报复与责备欲望”②。
作为弱势体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刑法的更大宽
容,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老年人这一犯罪主体上的应有体
现。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人们都呼吁对其从宽处
罚。
(1)老年人犯罪之特点与刑法的宽容性。老年人犯罪,作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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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类典型形态的犯罪,具有其自身的诸多的特点,
就刑法的宽容性这一层面而言,老年人自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
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两个重要因素。
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不同年龄
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近现代各国刑法中还创立了刑事责任年龄
制度,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司法适用也成为现代刑法理论中的
一个重要课题。③进入老年阶段,人的责任能力会逐渐减弱,甚至
完全丧失。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
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这样,就
使得他们辨认和操纵自己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因此,
无论是在非犯罪化方面,抑或是量刑和行刑方面,法律对老年人应
当与未成年人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宽囿。④
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看,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较为
“纯朴”,其主观恶性较小。老年人由于身心发生显著变化,爱唠
叨,又离开职位,社会地位及身份往往被视为降低;有些老年人还
体弱多病,成为家庭的负担;有些老年人还有一些不良嗜好(如酗
酒、赌博)。因而老年人的人际关系容易不融洽和经常出现纠纷。
周围一些人尤其是老年人原本亲近的人,如果对老年人过分冷漠、
疏远甚至实施欺侮、辱骂、遗弃、虐待等行为,就有可能引起老
年人对其实施义愤性的犯罪行为。有的老年人犯罪,确是由于经
济上贫困潦倒的原因。他们或者是被遗弃,或者是不堪虐待而离
家流浪,或者是孤身无人接济,为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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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活动。⑤
(2)刑罚的目的与老年人刑事责任。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无
非有二,一是特别预防,二是一般预防。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
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
对老年人处以死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所受到的
传统教育而形成的价值取向相背离,这非但不能有效地警戒社会
上的不稳定分子,不能有利于刑罚适用的报应目的的实现,反而让
一般人觉得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获得一般民众的认同,甚至
对刑法产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
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
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适
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⑥。
老年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都比较轻微,应当从宽处理。
在德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约有5%是在50岁以前就有过犯罪
行为,80%左右是有生以来第一次走进法庭接受审判,个别老年人
由于羞于上法庭而自杀身亡。⑦“相对于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
德人口总数、占刑事责任年龄者总数的高比例而言,他们的犯罪
情况不能算严峻。据统计,60岁以上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还
没有哪一种达到他们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只有交通肇事犯罪属于
例外情况,该罪行占年龄在60岁以上男性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
为总数的40%左右,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主要实施偷窃
行为,尤其是在商店里行窃”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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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GJ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现状
从世界其他GJ或地区的刑事立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来
看,主要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
(1)在刑法总则中,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或者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
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荷兰刑法》第3章第条都规定,70
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兔除刑罚。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
48条规定,犯罪人超过70岁的,是处刑的从轻情节之一。
(2)对老年人适用死刑进行限制。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3
条第4款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人不
得适用死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
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
65周岁的男性。”
(3)在刑罚执行的种类、内容、方式上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
宽处罚。如1916年《蒙古刑法典》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
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
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法国《新刑
法典》第131—13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
留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
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
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
行剥夺自由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规定:“对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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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而未能执行的犯罪人,按照顾缴纳之金钱数额易科两年以下
的拘禁。”该法典第751条则规定:“对定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
得改判拘禁。”
(4)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1940年《巴西刑法
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
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⑨。《意
大利刑法典》第163条规定:“当宣告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或
拘役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
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的剥夺自由刑时,法官可决定执行缓刑。”
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犯罪由……满:70岁的人实施的,当所
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2年6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
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6
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三我国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沿革
矜老怜幼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将矜老怜幼这一道德观予
以立法化几乎在我国历代的立法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在刑事立
法领域。实际上,关于老、小、疾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者
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在ZG起源很早,自西周以来的法律均有关
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历代相承不废,在唐律中形成了完
备的制度。应当承认,我国历史上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有其合理的因素。
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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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礼记·曲礼》上对这两赦解释说:“七十曰老,而传(传家事),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⑩。《周
礼·秋官·司厉》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
者,皆不为奴。”11此外,在春秋战国时期,重要的法典《法经》也
对老年人适用刑罚作了特别的从宽规定《,法经》其减律略曰“:罪
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
减”12。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魏书·刑罚志》载北魏律:“年十四
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问不逾四十九。”南朝
《梁律》中规定: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妇盲者侏儒生非
死罪除名。”作为我国封建刑法的集大成者《唐律》,更是对老年
人从宽处罚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唐律》根据犯罪人的行为能
力采取四分法(把负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分为四个时期):(1)绝对无
刑事责任期间,凡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不论犯了任何罪,一律不负
刑事责任;(2)相对无刑事责任期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
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3)减轻刑
事责任时期,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虽负有
刑事责任,但减轻其处刑;(4)全负刑事责任时期,七十岁以下,十五
岁以上的人犯罪,完全负担刑事责任,按律论处。13此后的封建刑
法也都沿袭了《唐律》的相关规定,有的则在此基础上稍作变更。
近代以来的刑法,虽然在相关的制度及构造上已经与封建刑
法有很大的区别,但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这一原则仍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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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例如,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50条规定:“未满16
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国民XX政府
1928年颁行、193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
“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
减轻其刑。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63条规定:“……
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
刑者,减轻其刑。”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所颁行的一些刑
事法规中,也规定了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内容,如第二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29条规定“:……
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抗日战争时,1939年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9条规定:“犯第二条
各款之罪,年龄在……80岁以上者得减刑。”
四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建议
“刑法只有与公众的普遍意志契合才能发挥其诱导性的功
能,而这种契合的基础就是公民的,因此设立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
也有助于刑法诱导性功能的实现,促进刑法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
14。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如《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省市也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保障老年人的
权益,其积极意义是不容质疑的,但这些都不包括对老年人刑事责
任的规定。超级秘书XX:
不容否认,审判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都给予了从宽处罚,但
毕竟还没有将这种从宽处罚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一个统一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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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也导致了目前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完全一
致。值得注意的是,20XX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治理处罚法》
第21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治理行为,本应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部20XX年8月24
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即明确
规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当给子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但现行的刑事立法对老
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却没有任何规定,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基
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RM检察院于20XX年12月28日
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
见》,其中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老年
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立法可作如下考虑:
(1)在刑法总则中明确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具体而
言,又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区分不同的从宽幅度,如60—70周岁
的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70—8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应
当减轻处罚;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应当免除处罚等。
(2)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对于老年人犯罪,也可以在刑
事立法中考虑不适用死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可不适用死刑。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均有死刑不能适用于
70岁以上老年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已被许多GJ采纳,形成了一个
死刑适用主休的年龄上限。
(3)对于徒刑的长度进行一定程序的限缩。根据统计,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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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2岁,即使是6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
如果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很可能老死在狱中,再加上老年人
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条件,心理上也难以承受等原因,很可能出现
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人便死亡的情况,这是十分不人道的。因此,对
于老年人判处的刑期,应当在立法上有所限制。
(4)充分发挥限制自由刑的功能。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点,
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对其适用完全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其将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可以考虑发
挥限制自由刑的功能。就我国目前名存实亡的管制,对部分老年
人犯罪适用,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法。
(5)对于老年人的刑罚的执行予以特别关照。我国刑事诉讼
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对于
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别性,在刑罚实际执行的时候,应该给予
更多的关注。如在刑法执行内容上,可以考虑提供较好的适宜老
年人生活的条件,分别归类关押、就地关押、提供一定的医疗技
术条件等,对于老年人应当规定可以自愿劳动,而不应强迫其参与
劳动。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可以考虑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
为监狱外执行,或者转换成罚金刑。
(6)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体现出
更为人道的关怀。可以考虑在将来的立法中规定,公安司法机关
对老年人讯问,应当通知其成年子女或者近亲属到场,应当在拘留
后的12小时内讯问完毕,对于老年人的拘留、逮捕期限等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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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限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年龄偏大的,如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应当规定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等。概而言之,在刑事诉
讼程序中,对于老年人都应作出更具人文关怀的规定。
注释:
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第8页。
②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ZG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8页。
③⑤12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ZGRM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63、158~159、66页。
④王勇、徐留成:《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老年人刑罚制度
的完善》,载《RM司法》20XX年第10期。
⑥⑨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
268页。
⑦[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等译,ZGRM
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⑧徐久生:《德语GJ的犯罪学研究》,ZG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246页。
⑩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
17页。
11辛子牛:《汉书·刑法志注释》,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
25~27页。
13杨廷福著:《唐律初探》,天津RM出版社1982年版,第
1
129页。
14夏朝晖:《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考查》,载《法制与
社会》20XX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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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4:12: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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