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总则草案专家律师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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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专家律师热点解读
《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
《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民法总则草案分为⼗⼀章,共⼀百⼋⼗六条。
1、明确胎⼉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的保护,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但是,胎⼉出⽣时未
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是⼀个⼈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则⽆法享有和⾏使民事权
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然⼈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胎⼉尚未出⽣,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但为保护胎
⼉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利益进⾏保护时,赋予胎⼉⼀定的民事权利。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对胎⼉权益进⾏保护。第⼀,从继承的⾓度,要为胎⼉保留必要的继承
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前因不当⾏为导致胎⼉的出⽣缺陷等,胎⼉出⽣之后可
以独⽴请求赔偿。
2、限制民事⾏为能⼒的未成年⼈年龄从⼗周岁下调⾄六周岁
草案第⼗⼋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草案第⼗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考虑到⼀个⼈对⾃⾝⾏为的认识和控制能⼒,法律对限制民事⾏为能⼒⼈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常⽣活
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般在与⾃⼰的智识⽔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是限制民事⾏为能⼒⼈,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活教育⽔平的提⾼,未成年⼈⽣理⼼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都有所提⾼,
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部分未成年⼈的⾃主意识,保护其合
法权益。
解读:对⽐发现,限制民事⾏为能⼒⼈年龄下限标准由⼗周岁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活教育⽔
平的提⾼,现在⼉童的⼼智⽔平和发育状况,远远⾼于以前同阶段的⽔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学⼀年级的年
龄,此阶段的未成年⼈已经可以独⽴实施民事⾏为,并且能对⾃⼰的⼀些⾏为作出独⽴的判断。将年龄下限进⾏下
调,更好地尊重这⼀部分未成年⼈的⾃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活⽆法⾃理的⽼年⼈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条:不能辨⾃⼰⾏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草案此次扩⼤了被监护⼈的范围,将智⼒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的成年⼈也纳
⼊被监护⼈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的⼈⾝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龄化,更好维护⽼年⼈权益。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分为两类,即未成年⼈和精神病⼈。经过⽼年⼈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民事⾏为能⼒的⽼年⼈(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保护。但是,仍有部分⼈
没有列⼊其中。例如,⼀些⾼龄的空巢⽼⼈、智⼒障碍者等,失去了独⽴判断的能⼒。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
认⾃⼰⾏为的成年⼈”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加强了对弱势体的保护。
4、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五条规定,⽗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民事⾏为能⼒或者限
制民事⾏为能⼒的⽗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的⼀些现象时有发⽣,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
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步强调了⽗母对于⼦⼥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对⽗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
我国的传统美德。
5、单位将不作为监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的职责。此次修改在监护⼈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单位,增加了有关
组织。
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
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
单位缺乏履⾏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
同时,我国现在的⼀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来从事监护⼈的⼯作,因
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到了监护⼈中。
6、完善撤销监护⼈情形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四条规定,监护⼈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根据有关⼈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
⼈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为的;
(⼆)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
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的。
解读:通过列举的⽅式,进⼀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侵害了被监护⼈的
现象,⽐如⽗母遗弃⼉童、对⼉童进⾏家暴等,通过列举的⽅式,有利于保护被监护⼈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
下,有关⼈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的请求。
7、法⼈将只有营利性法⼈和⾮营利性法⼈两类
法⼈是法律拟制的“⼈”,是为了各类组织⽅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
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较,应按法⼈设⽴⽬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分为营利性法⼈和⾮营利性法⼈两类。
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企业进⾏分类的基本思路,⽐较符合我国的⽴法习惯,同时这
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的或者其他⾮营利性⽬的成⽴的法⼈,⾮营利性法⼈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
分配利润。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然⼈和法⼈。这些年,类似个⼈独资企业、独⽴从事民事
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
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法⼈团体把这些团体纳⼊进去。
8、⽹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百零⼋条第⼆款第⼋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数据的运⽤已经⾼度嵌⼊⼈们的⽣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
前还⼗分模糊。为适应互联⽹和⼤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
定。
解读:我们⼀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编纂要反映21世纪⽹络时代的特点。为了进⼀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
创新发展,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其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
⽹发展和⼤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会为⼀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
据。
9、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态环境”
草案第⼀百六⼗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式,⽽不像过去只靠赔偿
了事。
解读:现在,⽣态环境更加被重视,也是21世纪我们⾯临的共同挑战,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
复原状、修复⽣态环境的责任⽅式,从⽽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态的义务。
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使权利⽽设计的制度,⼀旦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
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活发⽣深刻变化,交易⽅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
两年的权利⾏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三年。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致认为两年太短,⼀直在呼吁对此进⾏修
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
出证据,导致⼀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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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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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4:0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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