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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什么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
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土地被集体征收的情况在近几年来越来越频繁,但集体
土地征收也并不是无偿的,在我国就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
地征收是有补偿的,那么你是否知道补偿多少钱?下面就为大家
整理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这一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
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
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
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
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
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
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
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
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
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
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
监督。
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
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
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
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
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
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
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
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
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
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
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
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
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
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
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
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
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
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
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
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
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
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
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
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
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
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
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
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
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
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
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
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
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
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
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
—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
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
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
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
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
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
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
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
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
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
—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
—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
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
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
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
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
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
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
取。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市场化补偿的指导意见(试
行)》。《意见》明确,通过动态调整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
实施安置房供应市场化定价,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进一
步理顺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的关系,促进住房资源优化配置
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关于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意见》要求,各区县应动态
调整征地房屋补偿标准,确保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与同区域
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基本相同。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市场情
况实时评估;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同区域内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制定并
公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上述土地使用权基
价和价格补贴标准,原则上3年必须调整一次。
关于安置房屋的定价机制,《意见》提出,原则上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的供应单价应与同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相同;在
定价方式上,安置房屋供应价格应符合本市关于动迁安置房源定
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安置房用地出让时应以同区域动迁
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底价,且不得低于同区
域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各区县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安置房用地出让底价。
关于原房屋人的补偿方式,《意见》强调,在继续实施货币
补偿、产权房屋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相结合的多种补
偿安置方式基础上,通过设定合理的自行购房补贴并严格控制安
置房供应面积,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自行购房补贴的
设定上,为鼓励被补偿人在安置房满足自住后选择货币补偿,促
进住房资源合理利用,各区县可采用一项目一标准的方式设定合
理的自行购房补贴,纳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批
准;在安置房供应面积的控制上,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面积原
则上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
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
以上所诉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相关内容,土地补偿
费是每个土地所有人都有的权益,而其补偿条例也是国家由法律
规定的,因此在这方面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个人也应勇敢拿起
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必要时也可咨询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3:54: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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