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
准;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
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
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请示;
(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
(七)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八)平面图;
(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申请宅基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
民小组;
(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
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
村委会;
(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
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
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
并由国土管理员写现场勘验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
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
督;
(五)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
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区国土资源局。
(六)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区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
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区政府批复。
(七)现场放线:对区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国土资
源所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五、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
出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接到申请后由国土部门组织;也可以由申请人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建房后到现场进行审核)根据土地使用者
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用地的合法性、使用面积
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公告,张贴在大门上公告十日,
经四邻确认签字,无异议后,到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注册;
(四)注册登记:公告期满,符合土地登记的,区国土资源局进
行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交纳完各种税费,签名
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六、土地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的条件: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材料:①原《集体土地使用
证》。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③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名字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时,还应
有其主管部门出具或其四邻签署的证明其为原登记人的保证书.
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⑥原土地证书。⑦更正登记原因证明书。
⑧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更正登记程序
1、更正登记申请: 由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
人提出。
2、审核变更申请材料:对更正登记申请的审核与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接到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对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
书面申请和各项证明文件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以下内容:①
如果是登记时的疏忽或笔误,应予以更正.②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
利比率错误或有遗漏时,可予以更正.③权利人姓名错误,经审核,
提交文件齐全、属实的,可予以更正.但此种更正登记,不能妨害
原登记的同一性.若他人对已登记的法律关系有异议,应通过司法
程序解决,而不能以申请更正登记的途径变更原登记的法律关系.
④权利变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取得了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
他证明文件的,可予以更正。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无效的,
该土地登记无效,土地登记机关应按程序予以撤销.⑥当事人隐瞒
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
机关可以按照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
书面通知当事人.
3、更正登记经审核属于更正登记业务范围的,办理收件,
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机
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书面涌知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改、
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登记费用由造成差错的责任人承担.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七、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个人
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①原宅基地使用证;②经有权机关
批准的用地文件和依据;③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有关
法律文书;④经各级人民政府调解的土地争议文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一、1992年初始登记档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人申请登记的,档案内无委托手续。
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是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错登记在一人身
上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两个
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三是国土资源部门缺少或丢失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证
据及登记主要文件资料,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之
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
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
据。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文件资
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土地登记规
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补,
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地籍调查结果与实地不符,地籍调查表填写不规范、不
填写或数据填写错误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六条之
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第十七条
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
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违反1992年1月1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六
条之规定,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
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
五是地籍调查中不是四邻本人指界签名的、登记申请的审核
结果应予公告未进行公告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
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程序。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1992年1月11日《国家土地管
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初始土
地登记的程序。以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
规程》
二、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土地使用者名称、用途改变,界址发生变化,实际使用
面积与初始登记面积不符,未及时进行更正登记,或变更登记材
料证据不全的。
二是违反土地登记程序,未到现场审核就确权发证的;
三是对同一宗宅基地重复确权的;
四是对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进行登记的;
五是占用农用地建住宅,没有农转非相关文件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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