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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
的lo% ̄b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
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
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
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o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
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住[20081226号
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
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
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 E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
的备案工作。 ,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
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
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
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O周岁以上(含6O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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