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
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
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
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
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
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
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
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
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
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
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走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
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
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
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
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
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
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
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
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
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
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
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
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
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
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
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
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
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
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
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
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
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
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
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
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
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
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
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
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
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
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
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
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
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
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
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四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
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
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
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
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
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
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
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七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
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
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
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八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
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
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
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
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
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
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九条[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
(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
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
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
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
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应认定为出
售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
获的,也应认定为出售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
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
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
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三条[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
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
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
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
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
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
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
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
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
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
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
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
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
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
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
上的。
第三十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
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
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
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
卡”。
第三十一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
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
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
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
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
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四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
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
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
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
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
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
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
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
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
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
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
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
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
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
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
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
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
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
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
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
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
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
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
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
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
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
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
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
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
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
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
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
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
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
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
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
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
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
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
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
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
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
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六条[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或者将
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
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
诉。
第四十八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
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
性质的。
第四十九条 [集资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
行信用证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
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
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
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
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
保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
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
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
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
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
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
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
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
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
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
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
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
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
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
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
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
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
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
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
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
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
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
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
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
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
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
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
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
形。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
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
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
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
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
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
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
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
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3:13: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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