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5: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架构英文)

【案例12018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

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

售。20185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

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

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2018510日下午,丙也到甲公

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为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

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

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

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

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案例2】某天,方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

安用语言侮辱方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某的精神受

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花费巨大。

梅女士作为方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做出赔偿。经鉴定,方某的

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

【案例3李先生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广州分公司(以下称瓜子二手车)购买2015款北汽绅宝

D50自动标准版二手车一辆,网站标注:准新车,2015年上牌,里程9000公里。然而孙先

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发动机异响,油耗居高不下,并且于110公里时速高速巡航状态下,

变速箱突发故障。孙先生将车开至4S店检测,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得知,此车在20164

15日最后一次保养里程为54294公里。孙先生与瓜子二手车售后交涉,被明确告知瓜子

二手车不负责,要消费者直接和原车主交涉。然而原车主完全不予理会。孙先生无奈向广东

省消委会投诉。经查,该车实际情况与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网站标注信息不符。

1.根据案例1案情,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有制度判断: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何种义务?

2)本案中,乙咨询公司是否属于消费者?为什么?

3)乙咨询公司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获得赔偿?为什么?

4)丙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获得赔偿?为什么?

2.根据案例2案情,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有制度判断:

1)本案中,该超市是否侵犯了方某的权益?为什么?

2)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超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超市打出的“为加强管理,保安人员有权对有偷窃嫌疑的人进行搜查”的告示牌的效

力如何?为什么?

3.根据案例3案情,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有制度判断:

1)本案中,瓜子二手车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2)本案中,瓜子二手车是否应对李先生承担赔付责任?为什么?

1.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

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甲公司谎称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

彩电价格销售,在消费者询问时也坚持表示为原装进口,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提供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

2)乙咨询公司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保护。”即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购10台彩电的行为:①主观目的不是为

了生活消费②客观行为不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③消费者原则上应为自然人,而不

是以咨询公司名义购入。因此,乙咨询公司不属于消费者。

3)乙咨询公司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获得赔偿。乙咨询公司不属

于消费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4)丙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

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

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构成欺诈,

丙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获得赔偿。

2.1)该超市侵犯了方某的人身权和保障安全权。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

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方某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进行语言侮辱方某和强行

搜身,严重侵害了方某的人身权益。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

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语言侮辱和强行搜身,致使方某精神

受到严重伤害,该超市侵犯了方某的保障安全权。

2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超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

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用语言侮辱

方某、搜查方某身体,侵犯了方某的人身权利,方某作为受害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超市打出的告示牌无效。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

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由此可知,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

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超市打出的“为加强管理,保安人员有权对有偷窃嫌疑的人进行搜查”的告

示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内容无效。

3.1)瓜子二手车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①《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李某在瓜子二手车购买的车辆于110公里时速高速巡航状态下,变速箱突发故障,具有危险

性,无法消费者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

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

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

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瓜子二手车的网站标注与事实不符,消费者没有获得真实、

全面的商品的信息,瓜子二手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③瓜子二手车是提供平台并撮

合买卖双方达成购车协议,成功后收取中介费用的二手车中介网站,消费者和瓜子二手车是

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

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瓜子二手车在其宣

称为消费者提供“259项专业检测”,确保平台所售二手车况安全。但车辆里程数是评估二

手车车况及价值的重要指标,瓜子二手车却未能发现本案中车辆里程表被人为篡改的事实,

为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瓜子二手车应对李先生承担赔付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李某通过瓜子二手车购得商

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孙先生与瓜子二手车售后交涉,而瓜子二手车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原车主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瓜子二手车仍告知自身不负责,

且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对李先生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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