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最新《征兵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 160cm 以上,女性身高 158cm 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 =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川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 甲状腺肿,
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 颈、胸、腰椎
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 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 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 遗症(条
件兵除外) ;
(三 )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 大骨节病仅
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
(五) 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 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 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 碍,不合
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
离超过7cm (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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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的良
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 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文身,其他 部位长径超
过 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 张,精索
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 痔,不合
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 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 单睾, 隐睾及 其术
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条件兵除外) ;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 银屑病,
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血管痣、 素痣、 胎痣和白癜风, 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 皮肤病,不合
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 年连 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
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 3cm 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 疱疹,以
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收缩压》90 mmHg ,< 140 mmHg ;
(二) 舒张压》60 mmHg ,< 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听诊发现心律
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
(二)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
陆勤人员) 。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 呼吸系统
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
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
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 况良好;
(二) 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 况良
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结核,流行性出血热,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黑热病, 伤
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 2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继发性、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无复发
3年
(条件兵除外) ;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 伤寒、布
鲁氏菌病,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 和依赖,
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 精神类疾病,不合
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 5m ,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 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 病,不合
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 中度以上
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 1/3 ,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 动不良,咽鼓管咽
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 肉,中鼻
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 鼻炎,慢性鼻窦
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 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 轻度萎缩性鼻炎, 陆勤人 员合
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 严重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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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左眼裸眼视力低于,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 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不
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 无并发症,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眼底检查正常, 除
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弱,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 2mm 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 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 3个,缺齿超过 2 个(经正畸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 ,全 口义齿
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 重度牙周炎, 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 颞颌关节疾 病,唇、腭
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 切牙、 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 牙合超
过,开牙合超过,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 龈炎,中度牙周
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以内;
(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 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血红蛋白:男性 130〜175g/ L,女性115〜150g/ L;
(二) 红细胞计数:男性〜1012 / L,女性〜101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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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白细胞计数:〜109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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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性粒细胞百分数: 40%〜 75%;
(五) 淋巴细胞百分数: 20%〜 50%;
六)血小板计数: 125〜 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X
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 白细胞分类、 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 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
值范围, 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 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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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 >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 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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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 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 59〜104卩mol/L,女性45〜84卩mol/L ;
速率法:男性 62〜115卩mol/L,女性53〜97卩mol/L ;
去蛋白终点法:男性 44〜133卩mol/L,女性70〜106卩mol/L ;
(三) 血清尿素:〜 mmol/L 。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 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 尿酮体:阴性;
(三) 尿糖:阴性;
(四) 胆红素:阴性;
(五) 尿胆原:〜 E^/ dl(弱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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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 红细胞:男性 0〜偶见/高倍镜,女性 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 6个/高倍镜应结 合外阴
检查排除疾病;
(二) 白细胞:男性 0〜 3/高倍镜,女性 0〜 5/高倍镜,不超过 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 器或
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 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 卵及肠
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 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 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 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 胸部 X 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 孤立散在的钙化点 (直径不超过,双肺野不超过 3 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 润现
象(条件兵除外) ;
(三) 肺纹理轻度增强 (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
(四) 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 (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 病理性脾肿大、 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肾盂
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
(一) 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 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 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以下;
(四)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五) 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 3cm 以下;
(六) 肝、脾内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 1cm 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但脾面积测量长径
(X x
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 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 不 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 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 2cm;
(三) 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 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 指坦克乘员、 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 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 身体、
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 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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