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诉讼费速算表计算器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9-7-17 21:42:00
广东省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速算表):
在收取基础费用0.1-0.8万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单位:
万元):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基础收费( 0.1-0.8万元);
5万-10万(含10万元):诉讼标的额x8%-0.4万元+基础收费
10万-50万(含50万元):诉讼标的额x5%-0.1万元+基础收费
50万-100万(含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4%+0.4万元+基础收费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3%+1.4万元+基础收费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2%+6.4万元+基础收费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16.4万元+基础收费
5000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额x0.5%+41.4万元+基础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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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速算表
以下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
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0 30(每件)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诉讼费用计算(输入标的算费用)和反算(输入费用算标的)程序(人民币元):
该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程序按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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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诉讼费计算公式
输入案件的诉讼标的、保全标的、执行标的或者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计算费用结果:
>反算标的结果:
注:以下是单件收费,不用计算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
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
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
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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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
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
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
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
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
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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