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论文优秀5篇
针对我国建筑法规的分析建议篇一
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建筑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建筑法规的提出
以下几点建议。
2.1规范工程承发包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2.2运用法律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1)严把工程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除
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也须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制订合同时,结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财物问题进行
全方位设想,做到有纠纷时有据可依。
(2)可对建设单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的要求。为使建设单位
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担保,也可由第三方
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也可采用由发包方和第三方连带担保。一旦出现发包
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为降低承包人风险,债务可由担保财产清偿,
或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建设不仅依靠法律,还可通过在建筑行业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等情况与企
业身份备案,打造“诚信企业”,以达到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
(4)通过立法保证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2.3规范监理市场
(1)应明确对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监理人员应合格通过全
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理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
一方面,应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转变建设单位的观
念;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循法律
和合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2.4增强执行能力
增强执行能力,首先须完善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还应加强对
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进行加强,使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得到有效
实施,获得更大影响力,在建筑领域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在遗产周边环境问题上的不足和建议篇二
3.1、缺少专项法律或明确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
缺少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或着重环境方面的法律。
虽然中国早早地形成了以历史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三个级别的保护概念体系,但是与国外相比却很少有明确针对建筑遗产周
边环境,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专项法律条目,在相关遗产保
护法规中短短的几条规定无法对诸多问题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对于法国在
1943年就颁布了《纪念物周边环境法》,中国直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遗
产环境保护法规。
只是在一些法律的条文中单纯以“历史文化街区”“旧城风貌区”的
环境保护等字眼一带而过,具体的环境问题只提到了相关建设控制区的建
设以及污染的治理和处罚。这种以文物保护单位主体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
今天的城市日新月异的建设中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弊端。大量历史风貌区由
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或者被开发成一座座的“孤屋”,而
失去了周边环境的建筑遗产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些相关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缺失与缺少专项法律支撑有直接的关系。
现有法律条文中对于遗产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如《文物保护法》
中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
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这条规定虽
然对建设控制地带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到
底有多大,相邻建筑是改建还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定,
浮动性过大。相对于英国和法国有关建筑遗产周边环境规定的遗产本体周
围500米半径自动生成,并严格控制建设,我国的法律条文在可操作性上
相对较差。
3.2、运用缺乏灵活性
中国大多数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缺乏灵活性。
目前中国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仍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划和建筑规范,
大到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到日照、消防。这些有时会对建筑遗产周边环
境的空间格局造成破坏,甚至影响遗产本体的历史价值。
比如,有些传统的街巷、胡同就因为无法满足当前关于消防通道的宽
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宽。
其实,在这些问题上应该适当的灵活一些,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
规划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确条例,即在历史城区内,可以灵活调整土地性质、
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规中针对了这一点。例如,《天津市风貌建筑保护
条例》中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
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
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
施。”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对国情和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会和经济
的变革。例如,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战争对教堂等历
史建筑的破坏,而法国在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中关注对“景观地”的保
护则来自工业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对较晚,由遗产本体的保护发展到
对古都和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再发展至历史街区。这些同样值得我们去
借鉴。目前中国对遗产环境的认定和保护虽然有所涉及类似的层次,但似
乎较多的是学自国外的经历,缺少针对本国国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问题
当前中国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执
行力度不足、问责惩罚尺度不当等诸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今年经济快速增
长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这对于一些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
境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甚至一些已经在录的文物保护单位都不能幸免。
而所谓的惩罚往往只是以或责令重建的形式解决。这些都体现了当前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和相关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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