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整治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及货运车辆“三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5 15:59: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河北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整治道路客运市

场非法营运及货运车辆“三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28

【字 号】三府办[2008]323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整治道路客运市场非法

营运及货运车辆“三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8323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客运车辆管理,依法从严打击整治我市非法营运、假牌、套

牌套证等客运车辆以及“三超”的货运车辆,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1120

日至200922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非法营运车辆及货运车辆“三

超”专项工作。现将整治方案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三亚市打击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

小组。

长:

王少山(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陈运义(市交通局党组书记)

张凤祥(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国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员:

莫英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冲(市交通局副局长)

平(市法制办主任)

林尤才(三亚工商局副局长)

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董国孝(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

薛运秋(市纪检监察第三派驻组组长)

庞世卿(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敏建(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副局长)

周奕华(市物价局副局长)

史晓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李双林(市残联理事长)

胡文忠(市交通局交管处处长)

伍少云(河东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守让(河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标(海棠湾镇副书记)

王瑞安(凤凰镇副镇长)

陈文军(崖城镇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主要负责打击整治行动的组织、

协调、上传下达、信息收集以及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市交通局是此次专项整治

行动的主管部门,其它参与单位各司其责,综合整治。

任:刘冲(兼)

副主任:王国平、陈敏建、徐冰、胡文忠(兼)

成员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各抽调一

名人员组成。

二、整治目标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统筹考虑”的方

针,以维护客运行业稳定为切入点,以规范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为重点,进一步促进

我市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我市客运市场经营行为基本规范,经营环境明显改

善,管理方法科学有序。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地区:市区主要道路、车站、机场、酒店、景点景区及三亚至

崖城、三亚至藤桥、三亚至海口的主要道路交通线;三亚湾地区及城郊结合部。

(二)重点整治对象:1、非法营运的8座以上商务车、中巴车、大巴车、冲

击东、西线“滚动发班”的私家车、外市县出租车及私家配备司机营运的自驾租赁

车、农用车载客。2、套牌出租汽车非法营运行为。3、非法营运的人力三轮车。

4、无牌无证、套牌套证、假牌、逾期报废的客运机动车。5、无牌无证、假牌

的二、三轮摩托车,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摩托车。6、违反装载规定运输建

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货物运输车。7、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和黑恶势力。8、利用

职务徇私舞弊、私养非法营运车辆、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四、任务分工、责任和整治措施

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商、旅

游、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办、海棠湾镇、崖城、凤凰镇等部门,全面开展打击非法

营运专项行动,对非法营运、违规营运、违反装载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机动车辆进行稽查和处罚,依法履行专项行动中道路客运的管理职能。具体任务和

责任:

(一)市交通局:1、组织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非法营

运机动车辆,建立排查摸底工作台帐,为政府各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整治专项工作创

造有利条件。2、牵头组织联合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机动车辆,并

在田独大转盘、西线高速公路出入口、市区及大东海路段、海坡、崖城、海棠湾、

凤凰机场等八处,设立固定稽查点,打击整治非法营运车辆。参加联合稽查行动人

员由市交通局(60人)、市公安局(38人,其中凤凰机场6人、交警16人、巡警

8人、稽查点所在的属地派出所各1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32人,其中河东执

法局抽16人、河西执法局抽16人)、三亚工商局(8人)、市旅游产业发展局

5人)、市委宣传部(1人)、崖城镇(4人)、海棠湾镇(4人)、凤凰镇(6

人)组成。联合稽查行动由市交通局具体安排。责任人:刘冲、胡文忠。协助单位

派出人员的责任领导由各部门指定。

(二)市公安局:1、牵头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参与非法营运的无

牌无证、套牌套证、假牌的机动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运输

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三超”货物运输车以及工程自卸车的“三超”等交通违法

行为。2、成立一个清理整顿客运车号牌小组,对未使用、借用、已报废、回收旧

损的客运车牌证进行清理、整顿、保管、销毁工作,重点查验客运车辆及牌证真

伪,及时发现嫌疑车辆并予以查扣。3、要充分利用路面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和监控

摄像设备,加大对出入市区客运车辆的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嫌疑客运车辆并予以查

扣。4、认真查验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运车辆,及时排查和发现假牌套牌嫌疑客运车

辆并予以查扣。5、在市区月川环岛、市政府岗、下洋田、荔枝沟路口、银海路

口、中行路口、三亚大桥(西头路口)、胜利路与光明路交叉路口等八个路口设立

固定查车卡点,打击上述违法车辆。联合行动人员由市公安局各警种组成,打击整

治行动由市公安局具体安排。6、在打击整治过程中,公安机关要积极预防和处置

因整治行动引发的体性事件。责任人:张凤祥。

(三)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抽出专人

组成机动队伍,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行24小时巡逻查控。市公安局8人,市交通

8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人,市旅游产业发展局2人。责任人:张凤祥。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组织自己的专门力量,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业队

伍,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打击整治非法营运二、三轮车行动,由市综合行政执法

局具体安排。责任人:王国平。

(五)市监察局:1、对公职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非法营运、谋取私利、充当

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对在整治行动中向有关部门讲

情、说情的公务人员予以依规查处,追究责任;3、会同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运营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人:薛运秋。

(六)市旅游产业发展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入旅游景点、酒店、旅游购物

点等停车场开展非法营运调查登记工作,并协调工作组开展查处非法营运的车辆的

工作;组织全市各酒店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当前“黑车”市场运输情况,开展禁

止各酒店使用“黑车”接送运载客人的整治行动;解决各酒店不允许出租车进入酒

店范围载运客人的问题。责任人:陈敏建。

(七)三亚工商局:组织人员参与对客运车营运市场的整顿工作,重点清理整

顿核查客运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的经营资格。责任人:林尤才。

(八)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打击整治道路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所需经费以及

对罚没资金的管理和罚没财物的处置工作。各行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打击行动需

要,尽快编制行动经费开支和举报奖励资金开支等费用预算,报请市财政局审批,

以便经费拨付工作的开展。责任人:史晓辉。

(九)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参加打击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宣传报

道和舆论监督工作。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反复宣传打击整治非法营运的重要

性以及打击整治非法营运的法律依据。责任人:莫英俊。

(十)市残联:组织人员参与打击整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承担解决涉及残疾

人车辆的疏导教育工作。各行动单位在处理涉残人员的过程中,应通知市残联的工

作人员到场协调工作开展。责任人:李双林。

(十一)市物价局: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营运车辆违规收费的行为。责任人:周

奕华。

(十二)市农业局:负责查处农用拖拉机非法改装、组装、拼装的违法行为,

以及农用拖拉机无牌无证驾驶、违法载客、人货混载、酒后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和

安全生产的行为。责任人:庞世卿。

(十三)海棠湾镇、凤凰镇、崖城镇:认真做好配合工作组进入本辖区查处非

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工作。责任人:周标、王瑞安、陈文军。

五、处罚措施

(一)对查获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及其他客运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移交市交通

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查处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套证、逾期报废车从事客运的车

辆和驾驶员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及其法规的交通违法

行为,统一移交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租车、旅游车、班线车及其他虽已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而超越道路经营

许可证核定范围从事营运活动被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

相关规定执行;对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违规营运的车属公司(或运输企业)要给予

通报,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查扣的每一辆车都要建立档案,参与稽查的人员要在相关执法文书上

签字。严格打击整顿工作纪律,发现稽查人员为非法营运、违规营运者充当“保护

伞”或“通风”报信、透露取证资料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五)在各单位打击行动过程中,查扣到违法车辆后,要马上上报专项行动整

治办公室,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人员立即将车辆信息录入电脑备案,以杜绝说情

风。同时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要定期将一线执法人员扣押的车辆统计列表备查。

六、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时间安排为20081120日至1125日。各成员单位

要做好打击非法营运、违规营运的整治工作准备,坚持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后

勤保障四到位。

(二)动员阶段。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及时发布专项整治通告。时间安排

20081124日至27日。

(三)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20081128日至2009228日。按工

作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

(四)总结阶段。时间安排为2009226日至228日。工作总结,表

彰先进。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维

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创建三亚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宣传、发动

工作,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

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统

一认识上来;统一到市委要求的加强执行能力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要求的行

动要落到实处上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本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职

责,细化打击整治责任、目标,选派精干人员,落实工作车辆及工作经费。

(三)机动灵活,方式多样。采取日常查禁、统一行动与机动处置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打击整治行动。日常查禁工作由各参与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统一行动由专项

行动整治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在整治期间,应不少于23次大型的整治行动;

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旅游、残联等单位组成的机动执法突

击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24小时的不定时巡逻查控和整治。

(四)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各行动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执法态度、执法

方式和执法形象,要做到严格执法与说服、教育、耐心讲解相结合,避免出现影响

执法形象的行为发生。同时,各执法单位要自行配备执法取证的照相机、摄像机等

设备,及时做好拍摄取证工作。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责任单位开展整治行动工

作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的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予以通报

批评。参与整治行动的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凡发现有违反工

作纪律或干扰、阻挠执法以及通风报信、私放车辆的一律从严处理。

(五)公平公正,从严处理。各有关单位在此次行动中一定要依法从严处理非

法营运车辆,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一律予以暂扣,所查扣的车辆按照职能部门处

罚权限集中停放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违规车辆管理的停车

场,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从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抽调人员负

责登记保管并建立相关台帐的工作。处罚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没款

及罚没财物上缴市级财政:

1、所查扣的非法营运人力三轮车依法予以处罚100元(1辆)。二、三轮摩

托车依法予以处罚5000元(1辆)。小型汽车、中巴、大巴车依法予以处罚30000

元(1辆)。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上限标准处罚。车主不接受处

罚或无人认领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没收,并依法公开销毁或拍卖,拍

卖所得一律上交市级财政。

2、对暂扣的无牌无证车辆,逾期报废或使用年限不足3个月的,或不能确定

使用年限的,依法处以后,按逾期报废车处理,统一交市金属回收公司作报废

解体。

3、对查处注册登记为非法营运的车辆,除按非法营运予以处罚外,车主需要

签订不参与非法营运承诺书。

(六)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整治打击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从事非法营运危害性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宣

传,教育,使广大市民、游客和司乘人员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举报非法营运,不乘

坐非法营运车辆。

(七)建立机制,举报有奖。凡举报参与非法营运行为的,经查实,每举报一

辆车奖励3000元人民币,举报保护非法营运行为的,经查实,每起奖励10000

人民币。

(八)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单位在整治行动中必须服从大局,团结协作,

相互配合,不断完善打击、防范、整治的联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作战

的能力。

(九)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

整改,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整治行动期间,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专项

整治工作的信息,每周五下午将整治工作情况上报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联系电

话:88667670),专项行动办公室于每周一汇总各单位情况,形成简报,上报市

委、市政府,同时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和各参与单位,情报信息上报不得迟报、漏

报、未报,迟报、漏报、未报的,要追究其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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