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有
何变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
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
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
分别到工商、税务和质检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
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
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
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
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
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
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
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
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
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
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
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有利于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
复报送材料,重复数据采集,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
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新动力。
据了解,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税务系
统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安排部署,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
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系统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并对各
地税务机关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
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
和落实,确保改革措施及时落地。广东省建立国税、地税机关与工
商、质检等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对比纠错机制。甘肃省国税局搭建
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筹做好数据交换、配套制度、过渡衔接
等方面的工作。江苏省国税局集中专业力量对“三证合一”软件升
级改造,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
开放分类:中国税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
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纳税
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
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
(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
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
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
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
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
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
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
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
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
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
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
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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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3:48: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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