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权利大)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2: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my favorite job)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GP

2)本协议及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称

“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1.1

合伙企业

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

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1.2

名称

1.2.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

名称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

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通知

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

主要经营场所

1.3.1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 1 -

1.3.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

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

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通知各合伙人,并依

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

目的

1.4.1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

资回报。

1.5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以上经营

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1.6

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为准)起至第 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

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

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

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

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

为或不作为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 2 -

1.7.3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

2.1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姓名或者名称

2.2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姓名或名称 住所

2.3 合伙人共认缴出资额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认缴出资

合伙人

(万元)

- 3 -

2.4 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4.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

企业出资。

2.5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增加

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6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

要求的出资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

3.1

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

3.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1.2

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

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2

执行合伙事务

3.2.1

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

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

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及合伙

人另行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

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

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

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

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

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 4 -

(3)

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

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

责。

3.2.2

3.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2)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

财产;

(3)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

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

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

(6)

(7)

(8)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

及其他财产权利;

(9)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0)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

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

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

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

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 5 -

(11)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

需的其他行动;

(13)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3.2.3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

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

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

(2)

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

行动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合伙企业符合本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

文件。

上述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

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

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

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上述企业登记、备案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书、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

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的委派书及其他登记、备案文件。

(3)

有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

事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合伙权

- 6 -

益转让协议、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协议。

(4)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本

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3.3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

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

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

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第四条

4.1

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遵守以下条款:

(1)

如果合伙人死亡,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其继承人在不从事

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前提下(合伙企业的关联

公司、关联企业除外)可以继承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无条件继承并承担该合伙人在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

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各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依照其转让时

公允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

1) 合伙人故意或过失泄露有限合伙企业的技术、商业或

其他秘密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

失;

2) 合伙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3) 合伙人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职务或业务(合

伙企业的关联公司、关联企业除外)

4) 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

职务或业务(合伙企业的关联公司、关联企业除外)

5) 其他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条件或严重损害有限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

形。

(3)

在出现本条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且原合伙人或其继承

人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之前,原合伙人或其继

承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享有合伙企业分红的权利。

4.2

各合伙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1)

各有限合伙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

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

人因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

法代理该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2)

各合伙人投入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各方所拥有的合法

财产,不存在潜在纠纷或第三方权利限制。

(3)

各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和有效的。

(4)

各合伙人承诺取得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后遵守有限合伙企

业及本协议的条款,并承诺于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与有限

- 8 -

合伙企业签署保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5)

各合伙人保证不会在与有限合伙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本合伙企业

任职或直接间接的存在投资关系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服务

(合伙企业的关联公司、关联企业除外)

(6)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私自以合伙企业名

义进行业务活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

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

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

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8)

各合伙人保证不利用其合伙人地位作出有损于本合伙企业

或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9)

各合伙人保证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行为并非受任何其他

方的委托代为进行,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的安排,资金来

源合法,无争议。

(10)

各合伙人不得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其他财产份额进

行对外担保。

4.3

有限合伙人入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

- 9 -

入伙,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新的有限

合伙人签署有关入伙相关入伙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企业

变更登记文件。

4.4

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如有限合伙人发

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由,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有限合

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退

伙的有限合伙人签署有关退伙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以及相关

的全部企业变更登记文件。

4.5

普通合伙人入伙

XX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经

XX有限公司同意,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4.6

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

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

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

前,不要求退伙。如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

由,普通合伙人可以退伙。

4.7

合伙权益的转让

4.7.1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收益及接受分配的权利。除非合伙之

间另有约定,其他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10 -

4.7.2

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全部责任和义务。

4.8

减少认缴出资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

额。

4.9

合伙权益出质

除非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

质。

4.10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决议,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

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

5.1

合伙人会议

5.1.1

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每一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普通合伙人

应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

5.1.2

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2以上有限合伙

人提议,合伙人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5.2

合伙人会议内容

5.2.1

合伙人会议讨论以下事项,并就以下第(23)项事项作出

决议: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 11 -

2)除明确授权和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事项

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有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5.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对上述条款第(23)项

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普通合伙人及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

方可作出。

第六条

6.1

损益分配

损益分配原则

6.1.1

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6.1.2

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合伙人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6.1.3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分配原则

和分配方式进行。

6.2

分配

6.2.1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企业获得的可供分配现金收益,

通合伙人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定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分

配给全体合伙人:

1首先按照各合伙人实际认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

实际出资总额,即全体合伙人还本;

2)合伙人还本且扣除本协议约定第三条中规定的应计提或

- 12 -

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收益为可分配净收益,可分配净收益应当

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1)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低于 %,则全部可分配净收益

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达到或超过 %则可分配净收

益的 %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7.1

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7.1.1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7.2.1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2.2

如有限合伙人未按约定缴付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

由合伙人另行约定。

第八条

8.1

解散与清算

解散

8.1.1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

(2)

合伙企业期限届满;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

伙人;

(3)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13 -

(4)

(5)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或合伙人另行约定的其

他解散原因。

8.2

清算

8.2.1

一旦清算事件发生,合伙企业除为清算目的而继续处理日常事

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清理资产,向债权

人和合伙人清偿债务。

8.2.2

清算由清算人负责,清算人根据合伙人约定的方式产生,清算

人应按合理商业原则将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合伙企业清

算期内变现。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

税款及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按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分

配。

第九条

9.1

其他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1.2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

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

有限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2

修改协议

除对普通合伙人特殊授权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的修

改,应经普通合伙人及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

- 14 -

9.3

签署

9.3.1

本协议经签署后生效。

9.3.2

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3.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企业保存两

份,提交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普通合伙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___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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