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GP】:
(2)本协议及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称
“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1.1
合伙企业
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
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1.2
名称
1.2.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
名称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
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通知
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
主要经营场所
1.3.1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
- 1 -
1.3.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
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
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通知各合伙人,并依
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
目的
1.4.1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
资回报。
1.5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以上经营
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1.6
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为准)起至第 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
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
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
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
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
为或不作为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 2 -
1.7.3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
2.1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姓名或者名称 住 所
2.2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姓名或名称 住所
2.3 合伙人共认缴出资额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出 资 认缴出资缴 付
合伙人
方 式 额(万元) 期 限
- 3 -
2.4 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4.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
企业出资。
2.5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增加
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6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
要求的出资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
3.1
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
3.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1.2
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
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2
执行合伙事务
3.2.1
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
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
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及合伙
人另行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
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
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
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
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
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 4 -
(3)
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
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
责。
3.2.2
第3.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2)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
财产;
(3)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
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
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
(6)
(7)
(8)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
及其他财产权利;
(9)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0)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
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
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
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
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 5 -
(11)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
需的其他行动;
(13)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3.2.3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
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
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
(2)
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
行动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合伙企业符合本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
文件。
上述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
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
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
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上述企业登记、备案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书、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
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的委派书及其他登记、备案文件。
(3)
有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
事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合伙权
- 6 -
益转让协议、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协议。
(4)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本
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3.3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
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
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
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第四条
4.1
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遵守以下条款:
(1)
如果合伙人死亡,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其继承人在不从事
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前提下(合伙企业的关联
公司、关联企业除外),可以继承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无条件继承并承担该合伙人在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
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各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依照其转让时
公允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
1) 合伙人故意或过失泄露有限合伙企业的技术、商业或
其他秘密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
失;
2) 合伙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3) 合伙人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职务或业务(合
伙企业的关联公司、关联企业除外);
4) 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
职务或业务(合伙企业的关联公司、关联企业除外);
5) 其他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条件或严重损害有限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
形。
(3)
在出现本条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且原合伙人或其继承
人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之前,原合伙人或其继
承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享有合伙企业分红的权利。
4.2
各合伙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1)
各有限合伙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
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
人因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
法代理该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2)
各合伙人投入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各方所拥有的合法
财产,不存在潜在纠纷或第三方权利限制。
(3)
各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和有效的。
(4)
各合伙人承诺取得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后遵守有限合伙企
业及本协议的条款,并承诺于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与有限
- 8 -
合伙企业签署保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5)
各合伙人保证不会在与有限合伙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本合伙企业
任职或直接间接的存在投资关系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服务
(合伙企业的关联公司、关联企业除外)。
(6)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私自以合伙企业名
义进行业务活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
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
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
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8)
各合伙人保证不利用其合伙人地位作出有损于本合伙企业
或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9)
各合伙人保证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行为并非受任何其他
方的委托代为进行,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的安排,资金来
源合法,无争议。
(10)
各合伙人不得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其他财产份额进
行对外担保。
4.3
有限合伙人入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
- 9 -
入伙,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新的有限
合伙人签署有关入伙相关入伙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企业
变更登记文件。
4.4
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如有限合伙人发
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由,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有限合
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退
伙的有限合伙人签署有关退伙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以及相关
的全部企业变更登记文件。
4.5
普通合伙人入伙
在XX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经
XX有限公司同意,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4.6
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
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
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
前,不要求退伙。如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
由,普通合伙人可以退伙。
4.7
合伙权益的转让
4.7.1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收益及接受分配的权利。除非合伙之
间另有约定,其他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10 -
4.7.2
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受
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全部责任和义务。
4.8
减少认缴出资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
额。
4.9
合伙权益出质
除非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
质。
4.10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决议,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
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
5.1
合伙人会议
5.1.1
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每一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普通合伙人
应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
5.1.2
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2以上有限合伙
人提议,合伙人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5.2
合伙人会议内容
5.2.1
合伙人会议讨论以下事项,并就以下第(2)、(3)项事项作出
决议: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 11 -
(2)除明确授权和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事项
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有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5.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对上述条款第(2)、(3)项
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普通合伙人及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
方可作出。
第六条
6.1
损益分配
损益分配原则
6.1.1
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6.1.2
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合伙人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6.1.3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分配原则
和分配方式进行。
6.2
分配
6.2.1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企业获得的可供分配现金收益,普
通合伙人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定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分
配给全体合伙人:
(1)首先按照各合伙人实际认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
实际出资总额,即全体合伙人还本;
(2)合伙人还本且扣除本协议约定第三条中规定的应计提或
- 12 -
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收益为可分配净收益,可分配净收益应当
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1)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低于 %,则全部可分配净收益
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达到或超过 %,则可分配净收
益的 %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7.1
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7.1.1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7.2.1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2.2
如有限合伙人未按约定缴付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
由合伙人另行约定。
第八条
8.1
解散与清算
解散
8.1.1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
(2)
合伙企业期限届满;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
伙人;
(3)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13 -
(4)
(5)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或合伙人另行约定的其
他解散原因。
8.2
清算
8.2.1
一旦清算事件发生,合伙企业除为清算目的而继续处理日常事
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清理资产,向债权
人和合伙人清偿债务。
8.2.2
清算由清算人负责,清算人根据合伙人约定的方式产生,清算
人应按合理商业原则将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合伙企业清
算期内变现。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
税款及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按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分
配。
第九条
9.1
其他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1.2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
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
有限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2
修改协议
除对普通合伙人特殊授权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的修
改,应经普通合伙人及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
- 14 -
9.3
签署
9.3.1
本协议经签署后生效。
9.3.2
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3.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企业保存两
份,提交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普通合伙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___
- 15 -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3:3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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