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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刘某、杜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杜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XX)龙新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20XX-02-15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住江西省安远县。因本案于20XX年10月1日
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20XX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
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永生,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永祥,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杜某,农民,住江西省安远县,因本案于20XX年10月1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20X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唐丰喜,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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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XX)87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XX年1月29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戴永
生、李永祥,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唐丰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9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
雇请被告人杜某作为驾驶员一同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B×××××中型厢
式货车,从江西省安远县装载一车重11916千克的烟叶,并在没有烟
草部门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该车烟叶运往福建省漳州市。当日15时
左右,被告人刘某、杜某驾驶该车在途经龙岩市新罗区原漳龙高速新
祠出口处时被查获。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别该车烟叶属于
晒红烟,并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确认价值人民币314105.76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杜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
人刘某、杜某的供述,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确认
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杜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
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专卖
品,价值人民币314105.7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
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辩称是货主委托其运输该车烟叶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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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涉案货物不属于被告人刘某所有,被告人刘某不具有所有权
和非法经营交易权;二、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
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
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未遂。二、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
过程中,系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其罪
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愿意缴纳部分罚金;四、其主观恶性小,平
时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受雇于他人
运输一车烟叶到福建漳州,同时被告人刘某雇请被告人杜某作为驾驶
员一同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B×××××中型厢式货车,从江西省安远县
装载一车重11916千克的烟叶,并在没有烟草部门运输许可的情况下
将该车烟叶运往福建省漳州市。当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杜某
驾驶该车在途经龙岩市新罗区原漳龙高速新祠出口处时被查获。经国
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别该车烟叶属于晒红烟,并经福建省烟草
专卖局确认价值人民币314105.76元。
另查明,案发当天新罗区林业执法大队查获该车辆后,将案件移交新
罗区烟草专卖局,该局于20XX年9月30日将两人移送公安机关。
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经公安机关多次
传唤拒不到案,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XX年8月1日,广东公
安在东莞市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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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被告人杜某。20XX年9月9日,江西安远公安在该县安源小学附
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杜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记录,证实二
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记录。20XX年9月29日,新罗区林业
执法大队接众举报,在漳龙高速新祠出口截获载有无证烟叶的车
辆,后移交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当时由刘某、杜某驾驶车辆,后由林
业执法大队移送新罗区烟草专卖局,该局于20XX年9月30日将两
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20XX年8月1日,广东警方
抓获被告人杜某。20XX年9月9日,江西安远警方在该县安源小学
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2、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相关材料,价值确认书、鉴别结论等、相
片,证实20XX年9月29日19时,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对扣押的车辆
检查和过磅,该批烟叶净重为11916千克(地磅单),当事人无法提
供运输烟叶的有效证明,遂查扣车辆和烟叶。上述烟叶经抽样并由国
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上述烟叶为具有卷烟配方使用价值的
晒红烟。
3、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案发
时被告人刘某系涉案货车的车主兼驾驶员,被告人杜某系受雇于被告
人刘某的驾驶员。因货主未向车主刘某提供运输烟叶的合法证明及烟
草专卖品准运证,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4、福建省烟草专卖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确认书、全省考验调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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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基价,证实涉案烟叶为11916公斤,共计314105.76元。
5、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说明(附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名晾
晒烟名录》),证实江西省安远县晒红烟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名晾
晒烟名录》内,凡列入该名录的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各级烟草专
卖局要严格依法实施专卖管理,故该批晒红烟属于名晾晒烟,按刑法
中关于“烟草专卖品”是属于烟叶。另该局证明,当时在对刘某进行调
查时,没有所谓的一名20多岁的人员有对工作人员说该车烟叶是其
公司的。
6、江西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所查获的烟
叶,属于晒红烟,为该省安远县“晒红黄烟”的一种,属于被列入《名
晾晒烟名录》的烟叶。
7、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暂存检查通知书、地榜单,
证实福建省烟草鉴别检验抽样单,证实被扣押的烟叶净重为11916千
克。涉案车辆被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暂存检查。
8、领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XX年10月
25日将载烟叶的涉案车辆(车号赣B×××××,所有人为“江西安宁物
流有限公司”)领回。
9、销毁审批表及现场照片,证实被查扣的烟叶已销毁。
10、情况说明,证实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在查处过程中没有被告人刘某
所称的一名20多岁高瘦的男子出现。
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提供的货主的手机号码,经查询为厦
门移动号码,并非江西安远属地,无法查询,多次拨打均为关机状态。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56: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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