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区分
摘要: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质的行为,现实中很多司法人员发生
误判。民事盗窃虽具有刑事盗窃之形,实为民事纠纷的特别形态,不具有刑事盗
窃的故意和实质。正确认定和区分两者,必须注意纠民事纷的内容、范围、数额
和主观方面,在量刑上也应适当从轻。 关键词:民事盗窃;刑事盗窃;认定;
区分;量刑 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盗窃,其法律
责任也不相同。现实生活中,许多司法人员并不清晰二者的认定与区分,常常将
普通的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即民事盗窃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极大损害了法律的
正义性,也造成了冤假错案,研究并分清二者的区别存在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民事盗窃在形式上也具备实施盗窃的行为要件,和刑事盗窃的外观十分相似,一
般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行盗人与被盗者之间存在矛盾或纠纷关系;(2)矛盾
或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3)不满意一方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对方的财产:
(4)行窃人往往留有真实姓名或事后不隐瞒“盗窃”事实;(5)行窃人的目的
并不是为了占有被“窃”财物,而是为了促使对方解决纠纷,实现保护自己的目
的。但是,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的区分,仅靠上述特征还不足以认识,需要进一
步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或矛盾的范围存在
限制 民事盗窃的缘起必须是基于民事或经济、行政纠纷,而不是一切
矛盾或纠纷。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投资、合伙、入股、委托、酬金等民事
纠纷,一方当事人为索要认为应得的本金、利息,或利润或应得其他财产而采用
了盗窃手段,以逼迫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或者直接将所盗之财物
处置或占为己有,以充抵其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不交付的应属自己的财产或金额。
除此之外,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对一方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在纠
纷形成未解决之前,有当事人不通过诉讼或其他正式渠道,而采用秘密窃取这种
私力救济方式来补偿受损的权益。这些当事人的盗窃行为虽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
性,但不具备恶意占有他人财产归自己所有的主观目的,而是通过盗窃这种特殊
方式来迫使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以恢复自己的财产或弥补自己的损失。换
言之,当事人实施的盗窃是基于自己认为这些财产或者相当于盗窃财产的金额应
当属于自己。这类因民事矛盾引起,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盗窃故意,无疑应当纳入
民事盗窃范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除此之外,在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之间也会
引起民事赔偿,返还原物之纠纷。如原告遭受被告人人身侵犯,而行政机关不追
究其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方被作为第三人出现。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因
侵权赔偿而采取了秘密盗窃的私力救济方式。另外,原告和被诉的行政机关也会
发生这种事情。因行政机关拒不承担责任,原告在诉讼之前或诉讼中采用盗窃相
逼的手段,从而引发类似刑事盗窃的民事纠纷。但是不能把当事人之间所有的矛
盾都看做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从而逃避法律的处罚。例如当事人之间因互相谩
骂引起的矛盾,因竞争关系引起的矛盾,因感情引起的矛盾,不存在财产纠葛的
矛盾等,一旦实施了盗窃,就应作为犯罪处理,不能以此来推脱刑事上的责任。
在区分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时必须首先界定当事人之间有无矛盾,什么样的矛
盾,是否真正的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而不能任凭当事人陈述有矛盾而统归于民
事盗窃。对于不能归于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没有财产纠葛的矛盾,应当不折不
扣地按照刑事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作为民事盗窃基础和前提的民事、
经济和行政纠纷或矛盾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制。 二、如何认定民事、经
济或行政纠纷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入股、借款等书面的协议及有关
机关处理纠纷时做出的法律文书,当然可以认定民事、经济或行政纠的存在。但
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行为并不能都是书面形式的。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书
面约定而仅是口头协议。在发生盗窃后,一方认为是民事盗窃,另一方则称刑事
盗窃,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
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最高院的这一规定,是法院认定口头民事合伙当事
人之间具体法律关系的依据,但在民事纠纷引起的盗窃中,公安机关是否也应将
民事纠纷存在的证明义务放到如此之高,统一适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
条件,值得探讨。 有这样一则案例。某甲和某乙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并成
为朋友,某甲邀请某乙到自己所在县城合伙做电脑游戏生意,乙遂通过汇款和当
面交付方式陆续支付甲人民币5 000余元用于合伙购置电脑、租房等。二人共购
置组装电脑5台,二人之间基于信任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由于乙对甲县不熟,对
外租房和雇工由甲负责。二人共同经营三月有余,乙又陆续支出各
种费用2 000余元,因生意不好,乙提出退伙退钱。甲不同意,当乙因故外出重
回到甲县城时,发现甲已卖掉一台电脑。于是,某天凌晨,乘甲在屋睡觉之际(二
人同居一屋),乙搬走三台电脑拉回自己家中。甲发现后和乙通话,乙证实此事。
甲于是报案,经评估三台电脑价值8 000余元,甲县按盗窃罪立案并侦查终结移
交审查起诉。乙辩称的合伙投资因没有书面协议甲予以否认,侦查机关取得了甲
和乙之间关于汇款的短信记录,也调取了乙前女友关于甲、乙二人是合伙关系的
证词,甲和二位雇员则证明不是合伙,是雇佣乙,但甲承认欠乙2 000元钱,和
乙之间仅是借款关系。从上述事实来看,如果按照最高院民事口头合伙的条件,
则作为盗窃立案,追究乙刑事责任没有错误。但如此侦办此案,又确有疑点,存
在一系列合理怀疑,会将事实真相掩盖,冤及无辜。毕竟,乙前女友证明合伙关
系的证据存在,甲也至少认可借款关系。侦查机关仅凭乙前女友证据证明力弱,
盗窃三台电脑价值远大于2 000元借款为由请求审查起诉是不妥当的。 我
们说本案民事合伙的证据虽有不足,但认定民事纠纷存在证据是充分的,证明民
事纠纷存在和证明民事合伙存在并不能要求相同的证明条件,二者必须区别对
待。对于民事盗窃而言,只要有一定证据证明确有正当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存
在即可,甚至不需要优势证据。因为只要有民事纠纷,其民事纠纷如何解决各方
证据如何支持自己的主张,就由法院来负责处理,证明不充分的承担不利的法律
后果即可。刑事侦查机关不负责也无须要求有关当事人必须提供优势的充足的证
据证明经济纠纷中各方的具体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多少。本案中侦查机关已经
取得了乙前女友关于合伙关系的证词,这些证据就足够说明经济纠纷的存在,故
应将本案撤销按民事盗窃对待。三、盗窃的数额与纠纷的数额对盗窃的性质有一
定影响 盗窃罪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一般来说,如
果犯罪嫌疑人所有窃取的数额与双方经济纠纷的数额基本一致,则属于作为债权
人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索取自己的合法财产利益,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
行为人所盗财物价值比所存债权数额略大一些,但其目的只是为了抵折债权,则
不宜作犯罪处理;如果所盗财物价值高于所存债权数额并且相差很大的,则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所盗数额接近或略高于债权数额,无甚争议,关键在于所
盗财物数额远高于债权数额时如何认定,是不是一定就应作犯罪处理呢?这里,罪
与非罪的认定应着重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盗取
了高于债权数额的财产,且通知了被害人,或者行为人事后、事前向公安机关及
其他部门作了报告,且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抵押,迫使被害人承担责任,
则无论数额多高,都应认定为民事盗窃;如果行为人盗取了远高于债权数额的财
产,但行为人当时并不知道所盗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者认为所盗财产的实际价值
和债权数额相当,行为人认为所盗财产可以抵充或抵押债权数额,事后经过评估,
财产价值远高于债权数额,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因此,也不宜作为刑事盗
窃来处理。易言之,当所盗数额与纠纷的数额有较高差别时,民事盗窃与刑事盗
窃的区分应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而不能依据事后财产评估。 四、
民事盗窃向刑事盗窃的转化 如果基于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而实施了
盗窃,而且被认定为民事盗窃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在受害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承担了民事责任后,行为人仍不返还所占有的财物,表显为一种恶意仍然或继续
占有,这种情况下,认定民事盗窃的前提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已经消失,继续非
法占有秘密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呢?是不是原先的民事盗窃已经转化为刑事
盗窃?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
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
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
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相
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
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
求解决。 五、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盗窃,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
窃相区别 普通盗窃案件,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数额、对象、后
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节。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
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作为民事
纠纷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由于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人的
某些权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有混合过错。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动机,才选择了秘密窃取这一特殊手段来进行维权。因此,这种动机
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
普通盗窃。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
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但是,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被害人财产,
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则不具有善良的动机,应和
普通的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论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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