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
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
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
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
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罪、抢夺罪和勒
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
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
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
个月。
3、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
(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差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
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
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
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
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
人失去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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