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8: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定义英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人社规〔2020〕1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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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

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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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

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

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

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

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

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

(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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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

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书、律师

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三、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

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

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

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

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

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

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

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

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

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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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

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

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

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四、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申请,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

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五、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凭证”,是指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

证,以及婚姻相关材料。

(十)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

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指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

证人员在2019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

资格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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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表》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

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

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

级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

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是指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落户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落户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与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4.落户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实际居住凭证。

其中,“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

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

效房屋凭证。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其他必要材料”,是指:

1.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书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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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聘任表》;

(3)本市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档案机读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

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

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六、关于办理流程

(十四)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

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

全有效的,进行现场受理,并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

行审核,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

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

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五)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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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

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信息。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

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已办理《上海市居

住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并提供前述材料。

八、关于施行期限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12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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