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9: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better man 林忆莲)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

每一个单位有请假制度,那么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有哪些呢?

面是的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资料,欢迎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

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

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

“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

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

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

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

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

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

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

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

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

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难产者,增加假期15;

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24周岁及以上分娩

者,增加假期30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

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30;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

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

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

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

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

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

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

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

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

动其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会第51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

《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8]276)有关要求,结合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

),指团省委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

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

人意愿,统筹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年休假的,经本人同

意可跨1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2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

的,原则上不超过3段。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

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300%

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因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而应支付的工资报酬,由工作人员

所在实际工作部门在部门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根据本职工作情况提出年休假申请,填好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团省

委领导班子成员休假,由党组统筹安排;各部室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休假,需经团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党组研究决定;各部室处

级以下(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休

假,需经本部室(单位)审核后报分管书记批准,并报团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本

部室(单位)工作人员休年假,并在每年110日、710日前将《上

()半年休年假安排计划表》报至团省委组织部,每年结束后10日内

将《年度休年假情况表》报至团省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团省委直属企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国家、省相

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负责人休假审批手续按本

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1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国家、

省出台相关规定且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

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

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

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

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

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

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

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

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

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

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

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

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

它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

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

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

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

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

待遇。

二、事假规定

()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

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

(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

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

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

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

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

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

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

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

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

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

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

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

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

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

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

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

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

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

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

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

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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