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详细)

更新时间:2024-11-05 11:43: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tur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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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详细)

劳开工伤赔偿规范

一、医疗费

1、职工工伤应该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张时可以先

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所需费用合乎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

伤保险住院效劳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根本医疗

保险方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规范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实,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规范报销。

三、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盼遇)

1、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普通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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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局部不能

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规范分离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状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一级伤残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

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规范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差额;

3、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

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

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状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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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

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规范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离以

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

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

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

离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

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

细规范为:716个月,814个月,912个月,1010个月;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725个月,820个月,915个月,10

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根底上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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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每削减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

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规范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

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

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给亲属的详细

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详细规范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情况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

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期间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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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该在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

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决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那么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期间

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根

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范和范围,所有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下列规范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

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

的为赔偿基数的 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

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改变等状况适时调节。调节方法由省、自治区、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

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给

亲属按月支付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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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

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承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该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

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与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该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

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采取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当。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损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责任,

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商定补偿方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费用。

8、职工被差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该参与当地工伤

保险的,参与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与当地工伤保险

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应该享受伤残津贴的,根据新认定的伤残

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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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

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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