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1)

更新时间:2024-11-05 23:17: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switchable)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对我们是事业单位

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工资待遇严重不公。从现在参公的相关政策看,

参公后我们的职称评聘全部停止,工资待遇大幅度下降。不将专业技术职

称、工龄和业绩作为本次参公初定职级的依据,简单的实行一刀切,全部

将高、中级技术人员初定为科员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等同于一概否认参

公事业人员过去为了国家、社会、单位所做的贡献,一切重新开始,一切

从头再来,显失公平,极不合情理,不符合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方针政策,不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是对专业技术

人员的歧视。我们认为,这样的参公是不合理而且是严重违法的。理由是:

一、参公与重新录用公务员不同,参公只是完成身份的转换,而不是

新录用。

参公的所有人员,此前都是国家干部,有固定的身份,而且职称的晋升也

严格按国家的要求进行,以高级技术职称为例,高级技术职称的取得,除

有任职年限、科技成果、论文发表、工作业绩等方面条件要求外,还要通

过英语和计算机考试、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答辩和评审等一系列的严格地

审批程序,其任职条件之高,审批任命程序之严,不亚于行政职务的晋升。

如果参公实行一刀切,不看以前形成的法定身份,都一律定为科员,从根

本上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甚至违法

(一)、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

参公后的工资待遇实行一刀切,即无论参公前是什么职称,参公后都一律

定为科员待遇。按此逻辑,那现行的政策就不是“参公”而是“参工”了,

可以不要学科技了,可以不用办学校了,文凭和科学技术无用了,科技是

生产力就是一句空话。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法

1、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

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参公前我们是国家干部,从参加工作到现在,我们与公务员一样,都

是为党和国家工作,和公务员只是分工的不同,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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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以前的工作经历,那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我们以前的所有工作。

2、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七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

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

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

同职务、级别间的合理差距”

参公后有工资待遇却完全不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完全不考虑工作职责、

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而是一刀切。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3、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

[2008]20号)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

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的规

定。

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也严重地违反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三、参公单位的工资套改缺少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

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公平。

参公单位的工资套改缺少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参公

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依据的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的行政级别

进行套改,没有其他的参照标准。不能说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

对应关系,对于没有行政职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则一律转为公务员

的科员待遇。完全可以根据现行的转公政策制定对应的行政级别。因此,

许多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仅失去了技术职称身份,同时工资待遇也

大幅度降低,这对于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并取得了高、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很不公平。本来事业单位评价人的标准是技术水平而非行政职务。高级人

才是国家发展的脊梁,而参公套改后的工资主要反应在所谓的公务工龄的

长短上,没能突出事业单位的技术职称,致使工资套改后使得高、中级职

称的工资与初级职称人员一样,甚至低于普通工勤人员。国家的发展是靠

人才,而不是年龄的长短,更不是靠没有文化来发展。一刀切按照行政科

员工资套改,将对高、中级人才造成极大伤害!这有悖于国家人才发展纲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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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参公主要没有把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考虑进去,不符合《公务员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无论职称高低、工龄长短、业绩大小,一

律任科员的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务员的

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不符合《新录用

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第四条第二款“其他具有工作

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职务与级

别”的规定;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按劳分配的基

本原则。与高、中级技术人员的贡献相比,这些人的工资并不高。参公后,

由于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有参照标准,即使单位工作最简单工勤人员。这显

然是不公平的。工作了三十年的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一夜降至与一个

参加工作仅23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相当,这算什么政策? “猪

粮安天下”,充分说明农牧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实现

自治区政府提出的农牧经济强区的宏伟目标离不开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无

私奉献;现代农牧业的发展,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

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更离不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无私奉献。我们

理解本次参公管理目的是为了理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解决公

益性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过去的职称工资制合理过渡到

职级工资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主人翁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

极性和主动性,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再立新功。而这种一刀切全部将

高、中级科技人员初定为科员的政策是完全错误的,将会严重伤害参公事

业单位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人为的制造矛盾,与本次参公管

理的目的背道而驰。因为这次套改没有按与职称对应的行政级别相应套

改,而是一刀切为科员和办事员,凡是没有行政级别的统统按办事员或科

员套改!这样这些原来只套职称工资而没有挂上相应行政级别的初、中、

高级职称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就倒退了几个档次。然而现有在职的科学技术

干部没有行政职务则按科员套,差距很大;一个全日制大学学历“助理工

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如一个工人的中级工、高级工的工资;一

个干复杂技术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如一个干简单工

作的工人中级工、高级工,那国家为什么还要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呢。素质

越高待遇越低!

最后,高级职称历来都套副处(非领导职务)级别的,中级职称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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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套低于副处高于正科(非领导职务)级别的,初级职称历来都套副科或

科员非领导职务)级别的;而“参公”后则只按办事员或科员来套改,这

是明显不合理的做法。

行政单位中科员的取得,根据《国家公务员职称升降暂行规定》(人

[1996]13号的要求,凡高中或中专毕业生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连续三年

考核称职即可晋升为科员,大学生毕业试用期满一年,即可晋升科员。参

工后的具有大学生本科学历工作年限长达二十至三十年取得高、中级职称

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却不如行政机关的工人,这种做法合理吗?符

合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吗?据初步测算,套改后高、

中级职称科技人员的工资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很多:大约降低1500多元

左右。这是明显有失公平的!以前,事业单位执行职称工资制度时,人事

部门都号召大家走职称工资道路,不要去挤“官道”(即走行政级别工资)

大部分老实人安心职称工资而没有设法去争取相应的行政级别;结果被这

样的“参公”套改狠狠地宰了一刀!本来,“参公”套改完全可以按历来

的做法套上相应的级别的,但人事部门却说“没有文件依据”,而这样宰

了这些人一刀的,就有文件依据了吗?难道这些经过严格的评审,有着贡

献、或经过严格的统考得来的技术职务不正反映了能力与待遇相对应的体

现?“参公 ”之前他们是人才,“参公”后我们就不是人才了吗?假如,

他们一开始不是走职称道路,而是走行政级别,那末我相信这些高、中级

知识分子不会全都只停留在办事员或科员这一职务档次上吧!

这样的“参公”套改真是大大伤害了一大批知识分子!大大挫伤了科技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在,离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都尽量地就高不就低,“参

公”的工资套改却如此惨痛的向这知识分子大割一刀,能不留下不定的隐

患吗?难道这就是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的指导思想?可怜我

们这些所谓知识分子,奋斗几十年,一夜回到了解放前!这公平吗?以人

为本,党的政策就是这样体现的吗?

强烈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合理的“参公”工资套改文件,尽快解决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问题!恢复原来相应的套改级别.同时补发几年来

参公造成的损失,这是众多知识分子关心的大问题.呼吁政府重视重视专业

技术人员参公失公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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