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涉税问题分析(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4-11-06 14:02: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韩语翻译中文)

债务重组涉税问题分析(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

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

事项。

(一)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性税务处理——关键点:公允价值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

损失。

在这一交易中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处理中,应该

按照债务人转让相应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

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

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1151日到期的货款。2011

71日,经双 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

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A公司和B

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1

81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分析上述

事项对A公司、B公司的影响。

【解析】

1)债务人:A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①业务分解

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 3000000

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34000

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③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该债务重组事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产品产生的应纳税

所得

额(200000-120000+债务清偿利得66000=146000(元)

应纳所得税:146000×25%=36500(元)

2)债权人:B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①业务分解: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库存商品和债务重组损失两

项业务。

以公允价值购入库存商品:以公允价值20000购入库存商品,进

项税额为34000元。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00000

减: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债务重组损失: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6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五项条件,就可以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

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权转股权

1.一般性税务处理——关键点:公允价值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

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

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案例2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货款,由于A企业无力偿还,

双方达成债转股协议,由B企业持有A企业35%的股权,该股权的公

允价值为70万元。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关键点: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

1)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三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

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重组后

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企业重组

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取得的股权。

2)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

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

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增加注册资

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企业在债转股的同时,债务人还向债权人支付了部分货币资

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则支付的货币资产按照普通债务清偿进行税务处

理,双方都不需要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一般

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剩余部分进行的债转股可以选择按一般性税务

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则双方对债务清偿

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A

业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6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债权人B企业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600万元确定。但一定要注

意: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

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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