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涉税问题分析(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
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
事项。
(一)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性税务处理——关键点:公允价值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
损失。
在这一交易中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处理中,应该
按照债务人转让相应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
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
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11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1年
7月1日,经双 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
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A公司和B公
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1
年8月1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分析上述
事项对A公司、B公司的影响。
【解析】
(1)债务人:A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①业务分解
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元
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 3000000
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34000
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③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该债务重组事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产品产生的应纳税
所得
额(200000-120000)+债务清偿利得66000=146000(元)
应纳所得税:146000×25%=36500(元)
(2)债权人:B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①业务分解: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库存商品和债务重组损失两
项业务。
以公允价值购入库存商品:以公允价值20000购入库存商品,进
项税额为34000元。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00000
减: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债务重组损失: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6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五项条件,就可以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
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权转股权
1.一般性税务处理——关键点:公允价值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
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
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案例2】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货款,由于A企业无力偿还,
双方达成债转股协议,由B企业持有A企业35%的股权,该股权的公
允价值为70万元。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关键点: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
失
(1)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三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
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重组后
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企业重组
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取得的股权。
(2)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
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
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增加注册资
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企业在债转股的同时,债务人还向债权人支付了部分货币资
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则支付的货币资产按照普通债务清偿进行税务处
理,双方都不需要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一般
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剩余部分进行的债转股可以选择按一般性税务
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则双方对债务清偿
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A企
业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6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债权人B企业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600万元确定。但一定要注
意: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
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5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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