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类】定金、订金、押金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
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
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
《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关于适用《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
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
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
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
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
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
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
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
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
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
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
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
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
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订金与定
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
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
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
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
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
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
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
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
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
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
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
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
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
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
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
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
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
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基于上述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
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
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5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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