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程讲课提纲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行政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必修课。学习《行政法学》课程必
须反复阅读文字主教材,对课程内容融会贯通,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有关概念、原理、知识;在理解、领会有关原理、知识时,必须注意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立法精神的感性认识,加深对重点概
念、重点原理知识、重点问题的分析和思考,从而达到以点带面,循
序渐进,举一反三,事半功倍之目的。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及要求
是:
1.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能初步掌握我国行
政法的总体轮廓,为今后从事行政法制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为
以后学习各部门行政法或各类具体行政法规范打下必要的基础,学习
行政法有重要意义。
2.了解并掌握行政法作用。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
作用;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3.深刻领会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及其操作程序。
二、推荐参考书目及必读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
版;
2.《比较行政法》,王名扬主编,北大出版社2006年版;
1
3.《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杨解君主编,北大出版社2005年版;
4.《英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法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6.《美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7.《行政法学总论》,[德]毛雷尔,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8.《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必读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1.《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五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
1986年、1995年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
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
2
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
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
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通过,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
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
国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法学教学内容:
第一讲 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 行政法概述
(一) 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
活动及其过程。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
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
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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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
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
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些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权行使
过程中的行政关系,也包括对行政权监督与救济过程中的行政关系,
当其被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即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行政法
中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而这
两类关系各自又是复杂多样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
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
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
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必须为行政主
体,另一方当事人则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或目标。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和所
应承担的义务的总和。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基于一定
的法律事实它要经历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动态过程。行政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与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形成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消灭原有
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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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的渊源、特点
(1)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2)特征:包括行政法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特征。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决定一国行政法之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的
根本问题,也是一国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在我国,
行政法经历长期曲折发展过程,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
如:控权论、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
说等。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
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
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局限于
特别领域的原则。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
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合法行
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二讲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
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对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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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 行政主体的种类
1.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3.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组织法
(二)行政机关编制法
第三讲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在2005年4月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
次会议上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就
是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改革创新,
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一、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公务员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现代官吏制度,各国基于各自面临的
问题以及特有的治国理念,所建构起来的公务员制度既有相通的方
面,也有许多差异。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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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主要内容有:
1.“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与任免
《公务员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
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3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公务员法》第11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
其他条件。
2、不同机关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空缺职务类别 产生方式 产生范围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
竞争上岗 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
职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
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公开选拔 面向社会
领导职务
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 公开选拔 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
中
3.分类管理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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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8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
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4. 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调任 范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交流 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
方式:严格考查,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转任 条件: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
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范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
围 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
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挂职范围: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
锻炼 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关系: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方式 1、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2、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
予以审批
职务职务(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回避 回避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伯叔姑
68亲属 舅姨、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侄子女、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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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回避1、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职务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
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审计和财务工作。
变通 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
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69条)
公务回避 本人利害关系的
本人亲属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5.公务员之特别限制
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
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53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
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
务。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
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
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
不得在营利性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第55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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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
予处分。
第56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第82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
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
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
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
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
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83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
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
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84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
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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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
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
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是否应给予李某行政处分,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是,确认李
某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是否仍属于公务员。《公务员法》第88条
对公务员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即公务员自愿退休
除了要具备工作年限的要求外,还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二者缺一
不可。因此,李某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仍属于在职公务员,对这些
人员的行政处分应按照在职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现在看来,
李某所在单位对李某的行政撤职处分仍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
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
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盈利性组织中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
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7.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程序 内容(39条)
初步调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
查 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
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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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立案调1、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
查 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2、
立案调查的后果: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
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
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
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38条)
告知本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
人 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
复核采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信 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讨论决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
定 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
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通知宣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
布 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归档备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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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任免
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
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8. 公务员的救济程序
《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
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
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
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
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
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
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
变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
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
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00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
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法尚需继续完善
1.财产申报制度没写入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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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第88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
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
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87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讲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法》是中国特的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行政许可法》第2条:“本法所指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
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立法目的不仅是治民的法,但更主要是治官的法,既
要防止相对人滥用权利,更要制约行政主体也就是我们的行政机关滥
用权力。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及对法治政府的构建
(一)以法律界定政府行政权限,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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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第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
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
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
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二)以法律明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实现政府权力在人民监
督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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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许可实施公开原则,建立透明政府
《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
就是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规范许可收费,建立廉洁政府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
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
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3.确立许可与监督并重原则,建立责任政府
三、立足现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思路与现实选择
(一)以便民为切入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
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一是实行集中办理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制度。
2.二是允许网上申请及通过信函等其它间接方式提出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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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3.三是明确行政许可的批准期限,要求原则上在20天内行政机
关就要做出规定,最长时限规定为60天。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
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
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四是实行当场受理、当场许可和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制度。
(二)以信赖保护为原则,建设诚信政府。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
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
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
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
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用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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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促进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执政观念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将产生
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五讲 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内涵及分类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实现行
政目的而直接或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行政
强制总体上分为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二)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未经
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适当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选择适
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为限度。
3.不得滥用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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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救济原则
对于不当或违法的行政强制,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因不当或违法行政强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
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
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规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2.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3.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查封、扣押程序
3.冻结存款程序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三、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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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
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 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
内容。
3.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
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 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
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即只要法律、法规未赋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都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代履行
2.执行罚
3.直接强制
(三)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2.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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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
1. 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主体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
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
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
征,即属于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基于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此处为行
政执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
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第六讲 行政诉讼法(上)
一、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内涵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点有两个:
其一,该制度建立的直接指向是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发生于行使
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行政组织之间;其二,
争议的解决主体是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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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诉讼的性质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3.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2.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行政诉讼法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
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
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
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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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
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
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
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行政诉讼法
12条规定的行为;第二,公安、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第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第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第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
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第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 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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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第三人
(四)诉讼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一审程序
(二)二审程序
(三)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第七讲 行政诉讼法(下)
可以安排情景模拟式教学
第八讲 行政赔偿制度
一、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内涵
(二)行政赔偿立法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内涵
(二)法律规定的应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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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2.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三)法律规定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2.精神损害
三、行政赔偿关系中的当事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二)行政赔偿请求程序
(三)行政赔偿处理程序
五、行政赔偿中的求偿
1.行政求偿的内涵
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
偿费用的制度。
2.行政求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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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义务;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
六、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一)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
(二)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1.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
2.侵犯财产的计算标准
(三)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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