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
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 * 新农村建设,根据《 * 土
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农村无房户;
(二)利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
(三)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四)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
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
(六)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规定的
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非规划区);
(七)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
(八)区人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
求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
(四)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
体经济组织的;
(五)借用他人名义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购买
商品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
(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八)一户多宅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3人以下的户最高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
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
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五、
(一)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含
申请原因、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
是否一户多宅等内容),并附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簿;
(二)村委、驻村干部、挂片领导要就宅基地申请户是否符合申
请条件、拟使用宅基地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等事项进行审查,审
核结束无异议并在《安居区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
(三)村委会将经初审的宅基地申请户成员名单、拟建位置、占
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报镇
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依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集镇
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分管国土的领导组织经济发展办根据各自职责对
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原因、拟建位置、地类等提出实地踏勘意见,
在《安居区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国土的
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
五、农房修建管理
(一)农户在得到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手续后,应当委托有建筑
资质(农村工匠证、施工员证)的人员按照规划进行农房修建。农户
应当与施工方签订建房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施工承揽方应该为工人购
买人生意外保险。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农户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和
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建房安全进行巡查,
对巡查到的安全隐患上报镇安办,及时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施工方
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村委会可上报镇人民政府对施工方进行
处罚。
(三)承揽修建农房的施工方向村委会打入质量、安全保障金(1
万元),施工方应该按照规划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层高进行规范施工,
不得违规超面积、超规划进行修建。
(四)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住建局进行申报,纳入工程
质量监督: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6米跨度及以上的。
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五)因原房屋无法原基重建的,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修建完房
屋后,原房屋必须拆旧。
此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2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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