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
202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经当事⼈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将第三⼗九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基
层⼈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中级⼈民法院对第⼀审适⽤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
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
理。”
四、增加⼀条,作为第四⼗⼆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涉及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民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条,作为第四⼗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
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认为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
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经受送达⼈同意,⼈民法院可以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式送
达诉讼⽂书。通过电⼦⽅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提出需要纸质⽂书的,⼈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前款⽅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送达⽇期。”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九⼗五条,第⼀款修改为:“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
的,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起,经过三⼗⽇,即视为送达。”
⼋、将第⼀百六⼗⼀条改为第⼀百六⼗四条,修改为:“⼈民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案之⽇起三
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
九、将第⼀百六⼗⼆条改为第⼀百六⼗五条,修改为:“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五
⼗以下的,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审终审。
“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
平均⼯资百分之五⼗但在⼆倍以下的,当事⼈双⽅也可以约定适⽤⼩额诉讼的程序。”
⼗、增加⼀条,作为第⼀百六⼗六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额诉讼的程序:
“(⼀)⼈⾝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当事⼈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增加⼀条,作为第⼀百六⼗七条:“⼈民法院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
宣判。”
⼗⼆、增加⼀条,作为第⼀百六⼗⼋条:“⼈民法院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案之⽇起两个⽉内
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
⼗三、增加⼀条,作为第⼀百六⼗九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
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认为案件适⽤⼩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民法院对当事⼈提出
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应当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的,裁定驳
回。”
⼗四、将第⼀百六⼗九条改为第⼀百七⼗六条,第⼀款修改为:“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
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
理。”
⼗五、将第⼀百九⼗四条改为第⼆百零⼀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
认的,由双⽅当事⼈⾃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下列⼈民法院提出:
“(ー)⼈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民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提出;调
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民法院提出。”
⼗六、将第⼗三条中的“诚实信⽤”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六条、第⼀百三⼗七条、第⼀百四⼗⼀条中的“审判
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条中的“节假⽇”修改为“法定休假⽇”;将第⼀百零六条、第⼀百五⼗⼀
条、第⼆百零六条、第⼆百五⼗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百⼆⼗⼋条中的“合议庭组成⼈员”修改为“审
判⼈员”;将第⼀百四⼗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百⼋⼗四条、第⼀百⼋⼗五条中
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百⼋⼗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修改为“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
织”;将第⼀百九⼗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修改为“本⼈、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将第⼀百九⼗三条中的“民法通
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百九⼗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百三⼗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
的最后⼀⽇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本决定⾃2022年1⽉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9:44: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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