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相关研究(含目录)0312

更新时间:2024-11-05 21:34: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逸香葡萄酒培训)

摘要 ..................................................................... 1

关键词 ................................................................... 1

1 前言 ................................................................. 2

2 重婚认定中相关概念的理解 .............................................. 2

2.1 关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 2

2.2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 3

2.3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 ........................................... 3

2.4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 4

2.5 “重婚”的内涵及认定 ................................................. 4

2.5.1 “结婚”“重婚”和“非法同居”的含义 ............................... 4

2.5.2 “重婚”和“非法同居”的认定 ....................................... 6

3 重婚的处理 ............................................................. 8

2.1 从社会制度角度分析 ................................................... 9

3.2 从损害补救的对象角度分析 ............................................. 9

3.3 从制裁的目的分析 .................................................... 10

4 结束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关于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相关研究

摘要:

在我国, 重婚是一种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随着有关立法的不断衍

, 学界对重婚罪相关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存在许多

分歧。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分歧

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有关立法和相关立法精神,努力澄清与重婚相关的

一些概念,指出重婚认定中的不同观点, 透析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的与重

婚相关的焦点问题,探讨了重婚的相关处理办法。文章还深入地分析一些相关

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完善意见,并希望在重婚认定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能

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重婚;非法同居;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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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婚姻,自古神圣。然而, 我国近年来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

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

被任意践踏,维护社会的稳定,现行《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然而,事实上

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也就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分歧很大的一个

问题。尤其是199421日民政部新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

方或双方有配偶, 而又与他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的

焦点。因而, 有必要从我国现有立法出发,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要争议,

重婚罪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 以及对重婚罪构成影响的问题, 进行较

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问

,谈谈个人的看法。

2 重婚认定中相关概念的理解

我国《刑法 》第258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配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中的男女双方。这里所称

“婚姻关系”, 是指法律上予以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在从重婚

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认识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征时, 首先要明确“结婚”

“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重婚”“结婚”“非法同居”等概念。要正确

理解这些概念的含义, 必须结合相关立法及其立法精神来进行。

2.1 关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的含义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8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

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

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据此,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程

序要件的婚姻关系,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应无争议。对于那些欠缺婚姻

成立的某些实质要件或程序要件的婚姻关系, 如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2

婚姻是否无条件地、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则值得商榷。

2.2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 8条的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

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20011227日实施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 19942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些规定,

对于那些缺乏登记要件的事实婚姻, 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 当事人之间的关

系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对于完全不承认事实

婚姻的缓和趋势, 只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情形。

2.3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 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主要包括: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2条及其《司

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 我国的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制度, 即即使是欠缺

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 在其没有被宣告无效之前,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仍属

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只在其依法被宣告无效时, 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

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在前婚解除前或宣告为无效前再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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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含意, 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

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

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该婚姻。所谓“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

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

愿结婚的情况。

2.5 “重婚”的内涵及认定

2.5.1 “结婚”、“重婚”和“非法同居”的含义

关于“重婚”“结婚”的含义学理上认为,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

婚的行为”或“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结婚“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

的法律事实”或“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

要民事法律行为”。从字面上看, 这里的“结婚”不仅强调婚姻成立的实质要

, 也强调了程序要件,“重婚”行为的后婚仅指法律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关系。对于刑法中重婚的含义,曾作过多次阐述。19581

27日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

者建立夫妻关系, 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 而两人确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

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1963828日《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则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男女, 未曾办理

离婚的法律手续,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或者虽未登记, 而实际上已构成重婚

的。19792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

也指出:“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或者虽未登记,

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实际上已构成重婚的。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以后, 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不承认主义, 在此情况下,

199412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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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发布施行后,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结婚狭义上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对结婚

的概念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合法登记和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男女举行婚礼或事

实同居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只承认登记婚, 不承认仪式婚, 即符合婚姻法规

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 必须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 只按结婚仪式举行

了婚礼, 婚姻法不承认该婚姻合法有效。

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理了两次登记手续。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

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重婚案件中, 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 因为

法律上的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不采取隐瞒、欺骗手段, 一般不容

易取得登记。在现实生活中, 主要形成事实上的重婚, 又分为三种情况: 前事

实婚后登记婚、前登记婚后事实婚、前事实婚后事实婚, 事实婚的认定依据有

关规定指: 1986315《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 无配偶的男女, 未办

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 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若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

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 1986 315日之后到1994131日《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 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一方起诉“离婚”, 若同居时双方符合结

婚的法定条件的, 可认定为事实婚; 1994 131日后未登记的,一律视为非

法同居; 另外根据婚姻法12条规定, 若不构成重婚的, 同居时符合婚姻实质要

, 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应补办手续, 又构成一种新的事实婚姻; 但根据刑法

258 条的规定: 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与之同居均构成重婚罪。

这是对重婚的补充, 认定这一种重婚行为不考虑“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之

间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刑法及复[1994]10号文件规定,

重婚将导致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构成重婚罪,《刑法》258条规定了“重婚罪”

的认定及处罚; 二是构成重婚行为, 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不是重婚罪的主体, 只能认定是重婚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上当、受

骗而造成的。依照婚姻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 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

《若干意见》将事实重婚的具体形式表述为:“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

三人登记结婚, 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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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可见, 事实上的重婚至

少有两个婚姻关系,其中必有一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

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 通常是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 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按照我

国现有立法,又不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的行为。非法同居关系能否构成

重婚罪的前婚? 男女双方或一方同时存在多个非法同居关系的, 能否构成重

婚罪? 有人认为, 如果法律只处罚前婚是法律婚, 后婚是法律婚或非法同居的

行为, 实际上将鼓励欲实现“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者采取不登记的方式

非法同居, 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2.5.2 “重婚”和“非法同居”的认定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 46条明确了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及制裁措施, 但如何认定这两种行为

及针对这两种行为的“举证”难、举证责任归属不明的问题又使许多想起诉的

弱势一方望而却步, 使重婚、姘居的一方不能受到相应制裁, 因而探讨这一问

题尤为显得必要。

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是否构成重婚? 1994

12 14《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

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该

批复下发执行后, 在婚姻法和刑法实践和理论界展开了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构成重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重

婚罪。持构成重婚罪的人认为, 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完全是两回事; 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不受法律保护;

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均有效才构成重婚罪, 则是自相矛盾的; 否认事实重

婚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必然使部分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不利于保护一夫一

妻制的婚姻关系。因此, 认为由于1994 21日以后出现的“事实上的重

婚行为”在客体上仍然侵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为了严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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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尊严, 彻底消除事实婚姻和打击重婚行为, 应以重婚罪定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持不构成重婚罪的人认为, 199421日后新出现

的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不以重婚罪论处, 是由犯罪构成、刑法的效用、司法实践

状况等因素决定的。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以上的批复只是一个单纯的司

法解释, 虽然对指导司法实践起一定的作用, 但它毕竟不是法律。评判某种行

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应以《刑法》规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判定的依据。之

所以主张不按重婚罪论处。

基于如下理由: 从重婚罪的概念看, 构成重婚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有两个

以上的婚姻关系存在, 即前后婚姻关系或者为合法婚姻关系, 或者为事实婚姻

关系。事实重婚中前后婚姻关系必须有一个是事实婚姻, 故事实婚姻有效是构

成重婚罪的前提。既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 类似的事实婚姻关系无

, 不受法律保护, 视为非法同居, 根据民法理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

始起就不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类似的事实婚姻关系从其行为成立之日

起就不被视为婚姻关系, 而以非法的两性关系看待, 而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是

有严格区别的: 非法同居不是结婚, 其与姘居的含义基本上相同; 事实婚姻是

指缺乏法定程序的结婚, 追认其有婚姻的效力, 也即存在婚姻关系。因此,

是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 另一个是类似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 或者两个均

为非法同居关系, 则由于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 而一个以下的婚姻关系

构不成重婚, 故重婚罪也就无法构成。

1994年的司法解释承认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

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就应从理论上推导出“非法婚、事实婚均是婚姻关系,重婚

只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就可成立”。推理不合理的地方在于:

第一、这种推理结果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这种推理,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的“非法同

居”不仅能构成重婚罪的前婚, 而且男女双方或一方同时存在多个“非法同居”

关系的也应以重婚罪论处, 这一结果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这两种情况

均不构成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重婚罪。“非法同居”欠缺婚姻的构

成要件, 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重婚罪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必须同时侵犯一夫一妻婚姻关系, 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

度时, 犯罪方能成立。在前婚是“非法同居”的情况下, 不具备重婚罪的犯罪

客体之一: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同时,“非法同居”男女双方不是法律所规定的

7

配偶关系, 不具备配偶身份, 不符合重婚罪主体“有配偶”的要求。由于缺乏

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前婚是“非法同居”, 或前、后两婚都是“非法同居”

的情况并不能构成法定的重婚罪。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仍把它们认定为

重婚罪,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第二、应把法理上的“重婚”概念与刑法上的“重婚”概念加以区分。

正如本文前述, 目前, 我国刑法上的“重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较法理

上的“重婚”概念要广, 不能把二者等同视之。

第三、应把199421日有关司法解释中的重婚罪视为重婚罪的特例,

不宜由此推导出“非法同居”关系也是婚姻关系的结论, 否则, 与我国现阶段

公认的法学中“婚姻关系”的概念相悖, 容易引起人们理解上的混乱。

第四、的有关判例否认了前婚是非法同居可构成重婚的立

场。刑事审判第一庭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订本第一卷关

于“方伍峰重婚案”的有关论述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

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

婚的, 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

事实婚姻的, 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

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 有关学者也指出,尽管这些行为“违

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毕竟这种行为还没有对一夫一妻制形成公开的挑战。

这种行为主要还是应当通过党纪政纪处理以及道德规范约束, 而不宜采用刑

法的制裁措施。

综上所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前婚是“非法同居”, 后婚是“法律婚”,

或前、后两婚均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行为, 或双方或一方同时存在多个“非

法同居”关系的行为, 均欠缺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重婚

行为。尽管这些行为严重地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 但在

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 对于违法行为人的惩处只能通过追究其行政责

任、民事责任等其他途径来进行。

3 重婚的处理

为了有效地打击重婚犯罪行为, 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前

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提起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的诉讼时, 可以一并提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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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对有配偶而重婚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情节严重的,

除按《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外, 还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其民事

责任; 对有配偶而重婚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情节不严重的、有配

偶而与他人非法同居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的, 除按有关行

政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外, 还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3.1 从社会制度角度分析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通过婚姻立法加以对这

一领域的调整, 目的是使婚姻家庭制度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符合社会

上层建筑发展的需要。结婚、离婚不是婚姻者个人的私事, 而是牵涉到国家、

当事人、子女利益的大事, 因此, 国家要借助公法的力量来对这一行为进行干

涉。对构成重婚罪的, 运用刑罚手段进行制裁, 对不构成重婚罪的, 运用行政

手段进行制裁, 以此来表明国家对重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达到稳定婚姻家庭

的目的。

3.2 从损害补救的对象角度分析

刑罚手段和行政手段一般不直接对受害者的损害予以补救, 因此还得借

助私法手段来调整遭到破坏了的人身关系。具体而言,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或非法同居者, 侵犯了他人夫妻间的配偶权(所谓配偶权, 现代民法通常

认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对妻子或妻子对丈夫的身份权, 包括同居权,

贞操请求权等内容)。而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之间一项排他性的重要权利, 侵犯

了他人的正当的配偶权, 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者可以要求第三者

停止侵害, 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注意的是, 相婚者在不知对方已有配偶

而与之结婚或非法同居的, 是受有配偶一方的欺骗、隐瞒而为的行为, 其主观

上没有重婚的故意, 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有配偶而又重婚者或者又与他人非法同居者, 同样侵犯了配偶一方作为妻

(或丈夫)的权利, 使其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和打击,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基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的法律规定, 该实施侵权行为的配

偶方主要应向受害配偶方, 承担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9

3.3 从制裁的目的分析

适用刑罚的目的, 绝不在于惩罚本身, 惩罚只是一种手段, 最终的目的是

要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并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教育和警戒其他可能犯

罪的人, 使之不敢以身试法, 预防犯罪。我国制裁不法分子的措施不仅仅有刑

, 而且还有行政以及民事制裁措施, 同样可以达到制裁不法分子的目的。我

国刑罚对重婚罪规定的刑期较短, 仅为二年。因此, 不以刑罚追究类似事实上

的重婚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而代之以追究他们的行政及民事等责任, 同样可以

实现制裁的目的。运用行政及民事制裁措施, 不仅不会放纵不法分子, 而且由

于这些处罚措施比较切合实际, 会更有效地打击这些不法分子。日本等国家对

第三者插足引起家庭破裂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我国理论界和目

前正在修改的婚姻法业已考虑对第三者插足问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

“要从根本上打击重婚行为, 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关键并不在于是否

将其定为犯罪或以犯罪论处, 而要从思想根源上去寻更合适的办法, 这就意

味着, 对于类似事实重婚的行为, 解决的办法不是惟一的, 其它办法同样是可

行的”

综上所述, 虽然我国不再承认自199421日后新出现的类似事实婚姻的非法同

, 199421 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婚姻还客观存在着, 这就决定了由于事实婚姻

而形成的事实上的重婚也必然客观地存在着。因此,在对事实上的重婚行为认定为犯罪时,

应以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为界, 发生在该条例实施之前的,

《刑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原则上都应以重婚罪论处, 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在该条例实

施之后, 无论原婚姻关系是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还是合法婚姻, 无论情节严重与否,

不宜按重婚罪论处, 而以非法同居对待, 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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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束语

借助于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一系列司法解释, 本文澄清了

“结婚”“重婚”“结婚”“非法同居”等相关概念及其在刑法领域的特殊意

, 从而说明了民事法领域的重婚行为与刑法领域的重婚罪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通过对各种婚姻重叠行为的分析论证可见重婚罪的外延大于婚姻法中的重

婚行为, 在法律婚的重婚之外, 还包括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同

时应当注意到的是, 不能将一切婚姻法上的重婚行为一概认定为重婚罪, 因为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 犯罪应当是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

, 不认为是犯罪,而应该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

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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