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如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
消费措施
一、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
(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
1.释义: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
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
限制消费措施。
2.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
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
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
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
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
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
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3.适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
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
限制消费措施。但如果被执行人有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导致
已控财产无法顺利执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
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担保充足能够保障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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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
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
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
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可见如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等,担保物转化成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价金,申请执
行人有权就上述价金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取得上述价金后应按
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不履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
1.释义:被执行人因履行顺序在后、继承遗产份额尚未确
定等原因导致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
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
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
执行的;……”
3.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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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
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
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
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
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
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未完成对承担先履行责任的义务人强
制执行之前,无法认定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金额,
此时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对
其实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基础。
(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
1.释义: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
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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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
1.释义: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
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2.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
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
形。……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等纳入失信名单……”
(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
1.释义: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不得对其限制消费。
2.依据:《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点:“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
构只公布不限高。考虑到政府机构的社会治理职能,为了不影
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即日起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
(各级地方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将不再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
关消费措施,只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名单信息予
以公布。”
二、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慎纳入失信名单和限
制消费措施。
(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
1.释义:因“校园贷”“套路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对
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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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
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
形。……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
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3.适用:《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整治乱
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各地金融办(局)和银
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
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
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对涉嫌恶意欺诈、
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
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第一点:“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
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
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
1.释义: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
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等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
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理由:《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
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明确人民法院已经控制足以
清偿债务财产的,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但是在执行实
践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往往一
时难以确定。此时应关注“可能性”,即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控
制的财产在变现后可能全额清偿债务的,一般不对其采取纳入
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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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
1.释义:被执行人系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体,或因其
他原因其财产、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民法院审慎对
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理由:财产、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低保户、残
疾人等特殊体,一般都不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不符合有履
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因此一般不得纳入失信。
(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
1.释义:被执行人为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的,
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理由:由于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特殊被执行人承担着
社会公益职能,如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会严重影响医
院医疗救治、学校正常教学和养老院养老工作等,故应审慎采
取执行措施。
(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
1.释义: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被纳
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
消费措施,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
企业,人民法院也应审慎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2.依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
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点:“精准适用失信惩
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
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
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
类机制,准确把握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持续
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疫情期间,对已纳
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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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
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
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
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
1.释义:被执行人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理由:《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点规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
构只公布不限高。虽然该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机构”不包括地方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
织,但是考虑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也承担着社会治理职能,因此对这些组织也
应审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
总体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5点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
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
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
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
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
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
1.释义:对受疫情影响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暂时经
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
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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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
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
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
的宽限期。……”
(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
1.释义:被执行人是偿付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或重点企业
的,人民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
宽限期。
2.理由:一般来讲,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财产相对透明,偿
付能力较强,将上市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造成的
影响也更大。重点企业一般得到的政策扶持较大,偿付能力也
较强。因此在执行中,可以给予上市公司和重点企业一定的执
行宽限期。
(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
1.释义:被执行人一贯信用良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
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给予可以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理由:信用体系建设既要重视失信惩戒,也要重视守信
激励。既往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其自动履行的可能性也较
强。
(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
1.释义: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
且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所有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
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
2.理由:被执行人主动偿还部分债务的,已经表现出履行
债务的诚意,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有助于被执行人更好地履
行债务。
(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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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被执行人为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人民法
院可以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理由:全日制大学生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即便兼
职一般也仅够支付学费和日常生活开支。应届毕业生刚走出校
园,也面临较大的独立生存压力。且这两类学生一般涉世未深,
社会经验不足,可塑性较强,社会可以给予更大的宽容和纠错
的机会。
(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
1.释义:被执行人申请宽限,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人
民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理由:参照《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三)申请执行
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
1.释义:被执行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其他债权正
在执行,且金额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被
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理由: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实际上具备偿还能力,人
民法院应当努力推进两个案件的执行,从根本上、整体上化解
纠纷。
四、下列十一种情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释义:被执行人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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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释义:被执行人已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
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释义:当事人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释义:因破产程序,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删
除失信信息。
(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释义:因审判监督,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删
除失信信息。
(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释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
予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释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
结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释义: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
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
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释义:申请执行人书
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应删除失信信息。
(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释义:失信被执行
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
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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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释义:失信被执
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
息。
【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
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
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
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
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
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
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
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第二款:“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
信信息。”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
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
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
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
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因此,对于纳入失信没有期限
限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
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两次以上后,
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
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五、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解除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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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
1.释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2.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
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
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
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
消费令。”
(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
1.释义: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
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
准许。
2.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
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
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
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
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
许。……”
(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
1.释义: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
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
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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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
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
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
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
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
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
1.释义:在限制消费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
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令。
2.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
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
限制消费令;……”
(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
1.释义: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
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2.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
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
限制消费令;……”
(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
1.释义: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
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
重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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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
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
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2.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
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
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
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
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
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
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
1.释义: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向人
民法院申请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2.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
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
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8:5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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