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作者:方勖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1期
摘 要 虽然最高法院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已经废止,但并不意味着“法定婚+事
实婚”不构成重婚罪。本文以一则案例为视角展开,从事实婚姻的界定和重婚罪保护的法益、
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的必要性三个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并对该解释废止原因本身进行分析,
进而认为“法定婚+事实婚”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事实婚姻 重婚罪
作者简介:方勖平,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2014级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1009-0592.2017.01.030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三人。2014年上
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结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并对其谎称已离婚。二人同年9月1日在宣
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同年10月,田某某
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有离婚,但仍以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定重婚罪。理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只是举行了婚
礼,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关于
《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也已经废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结婚”应当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
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婚罪。理由是:不能片面的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结婚”
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事实婚姻行为仍然应当按照
重婚罪论罪处理。《婚姻法》虽不保护事实婚姻,但这与《刑法》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打击
的范围并不冲突。而且,如果后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在当前婚姻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
的形势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否存在被虚置的风险,在事实重婚愈演愈烈的今天,刑
法又将怎样指引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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