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发票管理的规定。
⼀、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途、客户名称,开户银⾏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计量单
位、数量、单价、⼤⼩写⾦额,开票⼈,开票⽇期,开票单位(个⼈)名称(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
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地址
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联为存根联,由开票⽅留存备查;第⼆联为发票联,由收执⽅作为付款或者收款的原始凭
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增值税专⽤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由收执⽅作为抵扣税款
的凭证。
本条所称发票,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印制并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章的涉税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法定的证明效⼒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越来越
⼤。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中,它既是财务收⽀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收监控的重要依据和⼿段。发票⼀经填
开,即标志着收⼊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额,是进⾏税源控制和计税的依据;发票提供
有关应税收益、应税财产的必备资料,是核定应税收益额或其他征税基数的依据。以票控税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征管的
⼀项重要措施。为了进⼀步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本条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现阶段发票管
理的经验,对全⾯加强我国发票管理作出三项重要规定:
1.明确税务机关为我国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确定发
票内容、联次、印制企业,领购发票范围、条件和程序,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要求,发票保管和缴销的制度等。这对于有效遏制
⼀些单位和个⼈不按规定开具和使⽤发票,隐瞒收⼊,扩⼤成本,乱摊费⽤,偷逃税款的发票违法⾏为,严厉打击不法分⼦私
印私售、伪造、变造、倒买倒,利⽤发票骗取出⼝退税,⾛私贩私、侵吞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地发挥税收的
监控职能,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这⾥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地⽅)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
规定设⽴并向社会公告的其他税务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具体管理职责依照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税务机关在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依法实施监管的同时,应当
加强与⼯商、财政、银⾏、审计、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为,同时开展⼴泛深⼊的宣传教育,增
强全社会依法使⽤发票的意识,依靠社会监督规范发票的印制和使⽤⾏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
2.要求⽤票单位和个⼈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取得
发票。因为发票的开具和取得是实现其使⽤价值的前提。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发票取得是否合法、有效,都直接
关系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的能否实现,即能否确保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真实反映经济交往双⽅的业务关系。为此,要求销售商
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在对外发⽣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开具发票;所有⽤票
单位和个⼈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
额,是必要的。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
⼀次性如实开具;使⽤电⼦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在其所在的省、⾃治区、直
辖市内开具,超此范围经营的,应当开具经营地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
拆本使⽤发票,不得⾃⾏扩⼤专业发票的使⽤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拒
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应当建⽴发票使⽤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情况;开具发
票的单位和个⼈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时,应当办理发票及其领购簿变更⼿续,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缴销发票及其领购簿。由于
我国实⾏的是价内税的定价⽅式,消费者⽀付款项时,实际已包含负担的税款,因此,消费者有权取得他负担税款的证明--发
票。凡收款⽅拒开发票或者提供不合法的发票的,付款⽅有权拒绝付款。法律提倡公民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付款项时,索
取发票。
3.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项授权充分考虑到发票管理的复杂性,涉及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
缴销制度、程序、⽅法的许多问题,不可能在本法中⼀⼀作出规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
的前提下,制定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已于1993年批准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加强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8:13: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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