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
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给社会带来不的因素。 因
此, 正确调解离婚纠纷, 对建立和稳固社会主义制 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促进社会团结 ...
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
系,影响家庭和睦, 给社会带来不的因素。 因此, 正确调解离婚纠纷, 对建
立和稳固社会主义制 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促进社会团结, 建立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 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 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
由根本原那么, 提倡 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
习俗。同时,应尊 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得强行调解, 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
成而阻止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根底的, 夫妻感情是 否
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 裂,
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 发 生纠
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 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由 于离
婚纠纷比拟复杂, 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那么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 深 入
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方法 ;
〔 一 〕 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 〔包括父母 〕违反婚姻自由原那么,违背婚姻当事人意
志, 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 〔包括父母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
目的, 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 应切实保护男
女婚姻 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对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 具体
分析, 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以下原那么,酌情进行调解:如果
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 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 在做
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根底上, 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 决;
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 有关当
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但离婚调解早从严掌握, 对于结婚时间较 长,生
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 夫妻关系还能维护, 离婚弊多利少的, 应尽
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
在调解中发甲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 刑
律的; 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假设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 难
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 二 ) 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常见的此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两种:
一是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 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 限制女方活动
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 ; 二是重男轻女, 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 因生女孩或采取或
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 调解这类纠 纷时,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
只要本人成认错误, 并愿意改正就 应调解双方和好。 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
的, 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 从保护 妇女儿童利益出发, 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
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 对夫 权思想特别严重, 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
造成不良影响的, 要支持女方诉诸人 民法院。
( 三 ) 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
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 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 一方蓄意抛弃配
偶, 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 在调解 这类纠纷时,首先应依 *组织和众,深入
调查,掌握确凿证据, 分清是非责任, 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
工作。 (1) 对有过错的一方,即喜新 厌旧、另寻新欢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
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其情 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 (2)
对“第三者〞也应配合有关单位 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
家庭,终止这种不当的关系。 必要时,也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 (3) 在
做好有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 使其成认并愿意改正错误的根底上,对无过错的一方
讲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 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时机,争取在新
的根底上重归于好。 (4) 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 伤害和虐待等违法犯罪
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那么不 宜做调解, 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 依法追
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以维 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纪纷时,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 作方
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否那么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 四 〕 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 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和
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 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 甚至到达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
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那么,提倡民主持家,相
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 ; 对正常的、小 数
额支出那么不要斤斤计较。 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 帮助双方合理安排
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 一方挥霍无度。 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 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 支
出 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
荣耀的教育,批评挥霍的一方,劝其改正不良嗜好, 量入为出,合理方案,同时,
也要说服另一方,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
3、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 父母
而发生的离婚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 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 劳动
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 向其说
明有条件而不赡养、 不仅会受到众的谴责, 情节严劣、 后果严重的还会 受到法
律制裁, 以促其改正错误。 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 可根据被赡养人 的需要
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 一般不低于当地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4. 在实 行生产
责任制后, 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收入较低, 生活出现 了暂时
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劝导夫妻互相谅解, 互相帮
助, 并帮助其寻致富门路, 尽快致富。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 业,不
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 持不改、
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 五 〕 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 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 在一些非原那么
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 有
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 调解
双方容易和好, 事后又容易闹翻, 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 但气消之后 两人
又自动和好, 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 为此,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 纷
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 一般要避开双方气愤的情绪, 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 工
作,启发他们多看对方的长处和优点, 珍惜过去的感情。对双方脾气特别暴躁, 经
调解说服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 可采取一些缓延的方法, 然后寻时机, 再做 劝
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有的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如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家
政管理等产生矛盾隔膜, 甚至引起离婚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
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 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并以社会主义道德标准
作为原那么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 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
生产琐事。
〔 六 〕 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很短, 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 其夫妻关系缺
乏应有的感情根底。 婚后出现矛盾, 引起离婚。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
时,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方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能因草结而草
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 了
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 建立美满的家庭。如双方无感情根底,而且坚持离婚, 也
可以调解离婚。 但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帮助他们吸取教训, 防止再发生类似 问
题。对调解不成的,发动其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 要把这类纠纷同骗婚区别开来。 如确系骗婚, 如隐瞒重要问
题或为了到达个人目的,为进城、转达户口、调工作等,而欺骗成婚的,调解委 员
会应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 ; 骗婚的一方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手段 恶劣
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七 〕 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
一方患精神病, 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 在调解时, 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置。 对病情并不严重, 过去双
方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 间
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 昼劝解和好。 如精神病人确实 久
治不愈, 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事实证明夫 妻
关系已不能维持的, 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 说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 的
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办理离婚。对婚前明知对方病情,只是为了达 到其
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 婚后目的一经到达就提出离婚的, 应对其进行严 肃的
批评教育, 指出其行为是极不道德和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的, 一般不调解离 婚。
因一方劳改劳教,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是一种比拟复杂的离婚纠纷。调解这 一类纠
纷, 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那么, 也要有利于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 对 劳教
或刑期不长, 双方感情较好, 只是由于一些具体困难或迫于舆论压力而提出 离婚
的,调解组识应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的同时, 尽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 劝 其和
好; 对刑期较长或延长劳教期限,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 调解,确
无和好希望的,也可调解离婚。总之,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发动对方不 离婚,会有
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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