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2010-10-14 23:30:17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
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
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
双重赔偿。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
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
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
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
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
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
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
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
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
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
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
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
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
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
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
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
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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