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时保留一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的通知-洪政发〔2018〕18号

更新时间:2024-11-05 19:36: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cet6准考证打印入口)

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时保留一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0.18

施行日期 2018.10.18

文号 洪政发〔201818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暂时保留一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的通知

洪政发〔2018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

环证明”等现象,切实为企业和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湘审改发〔20181号)和《怀化市人民

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怀审改发〔20182

号)精神,2018918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取消的118项村(社区)

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暂时保留的21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各单位要简化事项和

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管理措施。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

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

二、按照“谁要求提供,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市直各部门要组织力量,继续对本单位在行使行政职

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将清理意见及时报市审改办审核发布。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能

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

的证明一律取消。

三、对于在洪江市以外的地区或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众提供的乡镇、村(社区)证明,各单位

及乡镇、村(社区)本着方便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附件:1.洪江市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118项)

2.洪江市暂时保留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21项)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1018

附件1

洪江市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118项)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本人身份证名字与其他证件名字不同证明

房产归属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2

地址证明

房产交易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3

独生子女证明

只生育一孩房屋过户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4

房屋继承证明

房产过户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5

户口簿上已有明确关系的还要派出所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房屋过户、产权登记变更

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安派出所

6

居民有合法建筑物但未办证证明

办理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7

契税减免证明

办理购房契税减免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8

无子女证明

买房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9

证件遗失证明

买房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10

自建房证明

建房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11

土地使用证遗失证明

补办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12

粮食直补存折变更证明、粮食直补存折遗失补办证明

惠农补贴存折变更

财政、银行

村(社区)

13

残疾证明

办理残疾证、减免费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

民政、残联、医保、房产等部门

村(社区)

14

未婚(婚姻)证明

迁户、存档案、买房登记、办理产权、失业保险金领取、入职等

公安、房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

村(社区)

15

房屋维修证明

启用维修基金

房产部门

村(社区)

16

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要求开证明

网签合同备案

房产部门

公安派出所

17

失业证明

保障房申请

房产部门

村(社区)

18

未征收证明

房屋装修、迁户

房产、公安部门

村(社区)

19

无房证明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建房

房产、国土资源部门

村(社区)

20

享受低保证明

廉租住房、异地享受低保、迁户

房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

村(社区)

21

办公住址证明

变更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2

办理营业执照协查证明

门店开办对环境和居民影响评价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3

环保、住改非等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4

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5

房屋地址证明

注册工商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6

房屋结构安全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7

符合安全生产证明

符合经商条件,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8

开具不是拆迁门面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29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门牌号码变更证明、同一地址证明)

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工商部门

村(社区)

30

同意住宅改经营的证明

居民楼开办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

村(社区)

31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

村(社区)

32

住宅改经营性住房的证明(住改商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工商部门

村(社区)

33

变更户主证明

变更户主

公安部门

村(社区)

34

变更年龄证明

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年龄

公安部门

村(社区)

35

变更姓名证明

申请更改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姓名

公安部门

村(社区)

36

地址一致证明

户口本地址不同,但是住所是同一个地方

公安部门

村(社区)

37

房产证的名字与身份证的名字有误证明

出租户办理居住证

公安部门

村(社区)

38

房屋权属证明(未经产权登记的房产证明)

办理居住证

公安部门

村(社区)

39

夫妻关系证明

申请更改户口簿的婚姻状况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0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情况证明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1

合户证明

变更户籍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2

户口迁回原地证明

证明对象是否享受低保、是否有房屋、是否有工作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3

户口迁移证明

上户、销户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4

户口性质证明

证明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5

开具父子、母子关系证明(无法查询核验的除外)

迁户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6

上户证明

上户验证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7

身份证、户口本等遗失证明

补办证件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8

生养关系证明

上户

公安部门

村(社区)

49

是否享受国家征收和土地补偿待遇的证明

办理迁户

公安部门

村(社区)

50

同一人证明

个人各类法定证件信息不一致情况下,证明为同一人

公安部门

村(社区)

51

未就业证明(无收入证明)

迁户、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领取等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村(社区)

52

未落户证明

户口所在地已销户,需恢复户口

公安部门

村(社区)

53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迁户

公安部门

村(社区)

54

现实表现证明

办理边境通行证

公安部门

村(社区)

55

有户口簿和身份证还要开户籍证明

证明户口所在地

公安部门

村(社区)

56

证件遗失证明

补办证件

公安部门

村(社区)

57

机动车辆非盗抢车证明

机动车注册登记

公安部门

公安派出所

58

家庭人口数情况证明

户口本或社区证明

供水公司

村(社区)

59

水用户名证明

用户新装或用户名称修改

供水公司

村(社区)

60

享受低保困难补助证明

享受低保困难补助

供水公司

民政部门或社区

61

一户一宅证明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

规划部门

国土部门

62

并村证明

办理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证;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

构的登记权限除外),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

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

村(社区)

63

村级法人代表证明

办理不动产登记

国土资源部门

村(社区)

64

暂住和租住证明

入学、就业、医保报销、残疾证办理、补办存折、企业务工、出国、买车、打官司、办理房产证、购房或

购车、居住证办理、办理户口迁移、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 外地来本地办理或补办老年证等

教育、学校、医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院、工商、银行等部门

村(社区)

65

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原因证明

修改养老保险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派出所

66

对当地环境无影响证明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林业部门

村(社区)

67

涉林资金变更证明

申报林业补贴

林业部门

村(社区)

68

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

争取救助资金

残联部门

村(社区)

69

康复救助证明

申请康复器材

残联部门

村(社区)

70

残疾人自主创业证明

残疾人创业情况验收

残联部门

村(社区)

71

残疾人创业一扶一情况证明

申请创业扶助

残联部门

村(社区)

72

养殖业情况证明

争取救助资金

残联部门

村(社区)

73

办理低保材料证明

审批低保

民政部门

村(社区)

74

办理老年优待证的证明

老年证申请

民政部门

村(社区)

75

被征地人员征收证明

当地社区了解征收情况,申请低保

民政部门

村(社区)

76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

民政部门

村(社区)

77

个人收入证明

公办养老机构入驻评估与轮候申请

民政部门

村(社区)

78

结婚证与户口簿名字不一致证明

证明结婚证与户口簿为同一人

民政部门

公安派出所

79

老年证遗失证明

补办老年证

民政部门

村(社区)

80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用于办理低保证

民政部门

村(社区)

81

需临时救助证明

办理临时救助

民政部门

村(社区)

82

农药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门

学校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83

办理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由经办单位提供,不是证明

84

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购买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85

个人贷款信息证明

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86

户籍不在同一户口所需的关系证明

办理《异地安置登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户籍所在地社区

87

经营场所属实证明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88

求职登记证明

申领失业金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89

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证明

办理零就业家庭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90

社区证明居民瘫痪无法行动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91

生存健在证明

证明此人健在以及身体状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92

务工地居住证明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93

刑满释放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94

异地居住社区证明

适用于无暂住证、户籍迁入异地的身份证、本人异地房产证、需办理《异地安置登记表》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异地居住所在社区

95

曾用名使用时间证明

用于出国办理曾用名公证

公证处

公安派出所

96

打印户口簿最新日期

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

公证处

公安派出所

97

户籍证明

办案、诉讼、出国

公证处、法院等部门

村(社区)

98

户口性质说明

保险理赔,迁户,农村合作社成员资质审查,确定是否集体成员,能否购买或受赠农村房屋等

公证处

公安派出所

99

刑释人员表现证明

法律有关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

村(社区)

100

办理一孩、二孩证明

生育许可证办理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1

查验、登记进入本市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证明

查验、登记流动人口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2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

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领取独生子女奖励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3

独生子女证遗失证明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理独生子女待遇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4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婚姻情况证明

办理生育服务证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5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证明

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服务登记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6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的现居住地证明

享受计生相关服务和奖励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7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享受一次性奖励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8

未上户证明

补办准生证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09

未生育证明

办理准生证等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10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婚育情况证明

征收社会抚养费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11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申请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

技术服务的婚育证明

享受计生免费技术服务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12

办理申请困难救助证明

困难救助

学校、民政等部门

村(社区)

113

患有重大疾病证明

报销重大疾病保险

医院

村(社区)

114

上环、取环、流产证明

上环、取环、流产

医院

村(社区)

115

生存证明

特殊药品领取

医院

村(社区)

116

献血证明

医院用血报销费用

医院

村(社区)

117

享受低保证明

住院门诊费用减免

医院

村(社区)

118

树木砸毁房屋证明

树木砸毁房屋赔偿

园林部门

村(社区)

附件2

洪江市暂时保留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21项)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要求出具证明单位

出具证明的单位

证明材料用途

1

政审证明

部队、学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村(社区)

参军入伍、考取军校、入党等所需材料

2

收入证明

房产部门

所在单位或社区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3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林业、文化等部门

乡镇或村(社区)

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登记、生产、检验场地平面图及房屋协议或证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等

4

散装汽油购买证明(个人)

公安、加油站等部门

公安派出所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

5

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卫生计生、用人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

村(社区)

买房、政审、就业、迁户、办理生育证等

6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证处等部门

村(社区)、公安派出所

迁户、出国旅游、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医保个人账户提现销户、领取保险金,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工亡待遇、遗产继承、探亲假申请等

7

死亡证明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民政、保险公司、房产、公证处等部门

村(社区)、公安派出所

销户、报销丧葬费、火化、退抚恤金、遗产继承、退保、申请保障房家庭成员变更等

8

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公安部门

村(社区)

户籍信息核查、迁户等

9

申报分户证明

公安部门

村(社区)

分户

10

常住地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社区)

办理迁户、办理房产证、购房等

11

房屋权属证明

公证处、银行

村(社区)

遗产继承等

12

收养人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村(社区)

为收养人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证明以及为送养人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用

于办理收养手续

13

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村(社区)

申请创业补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4

提供女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配偶所在地村(社区)

女职工配偶无工作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15

单位出具公差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参保对象所在单位

公差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台报账

16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部门

公安派出所

招聘、招工,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出国、社会组织成立或负责人变更等

17

死亡遗嘱情况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乡镇或村(社区)

遗产分割

18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村(社区)

申请法律援助

19

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活动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村(社区)

社区矫正

20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公证处等部门

村(社区)、公安派出所

补办结婚证、确定是否夫妻共有财产等

21

农用地转用审批证明

住建、规划部门

国土所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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