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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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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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下面是带来的2017

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欢迎参考!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

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

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

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

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

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

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

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

就要卖5000!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

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

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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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

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

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

“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

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

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

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

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

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

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

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

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

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

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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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

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

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

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

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 律规定,明确界定

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

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

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 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

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

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

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

调整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

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

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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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

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

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

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12

31日至20281231日。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

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

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

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

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

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

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

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

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

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

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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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

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籍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人员。

六、承包农户消亡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

承包户消亡的其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承包人应得的承

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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