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
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
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
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
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
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
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
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
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
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
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
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
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
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
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3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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