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5: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英文文章翻译)

第一章

1、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不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

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

严厉

3、刑法的根据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刑法的母亲,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

必须贯彻自子法的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

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第二章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的体现 :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体现:反对特

权。《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公正

的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第5

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的范围:

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

质领域”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1)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

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

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

外规定。

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

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

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第四章

1、我国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认识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的含义:刑法条款是传达立法意图的载体,以文字传达立法

意图,其表达应符合语法的规范。故当同一条款的后段与前段的意思

发生转折时,大多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这种以“但是”开始

的文字在理论上被乘坐“但书”

第六章

1、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行为

人只能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

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

行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遗弃罪;2)职

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玩忽职守罪;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受雇的保姆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运输车辆倾

翻,司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非

真正)不作为

2、危害行为的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主观上是由

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

责任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必然无刑事责任

第七章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质: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具备相对自由的认

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追究刑

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刑事责任适当减轻

内容: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

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

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我国刑法采取

四分法。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

责任能力的人都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负全部

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

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

责任能力。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

而使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外延为一定

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障碍人。

3、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4、生理功能丧失 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章

1、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

度。2)构成要素:意识和意志3)、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事实认识错误1)客体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

罪。 2 对象错误: A:行为人将不存在的对象当成存在的对象--

未遂。B:误以兽为人或者错误防卫的—过失或者意外。 C:具体目

标错误---不影响或者未遂。 3)性质:或者过失或者意外事件4) 工具:

未遂。 5) 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

1、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相互非法侵害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均不是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三)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不允许事前与事后防卫。

(五)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

害。相当说。但是允许特殊防

2、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认识及目的。

(二)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

(三)避险时间: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

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四)避险对象:第三者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六)避险限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七)避险禁止: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十章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1)概念: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2)特征:犯罪的停止形

态。互不转化。

2、犯罪预备形态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 2)特征:客观上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犯罪

的实行行为。主观上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但由于犯罪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3)类型:(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

行为(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4)处罚原则 :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形态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3)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

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4)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形态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2)种类:1。自动停止犯

罪的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3)特

征:1)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性。行为人自动

停止犯罪。3)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4)类型: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消极

中止与积极中止5)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1、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特征: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有教唆他

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

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2、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

实行行为的人。教唆犯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点:①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具

体的犯罪行为。 ②教唆行为的对象不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教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成立独立的犯罪,视为教唆人直接实施了该犯

罪,也即国外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③教唆行为的对象是没有犯

意或犯意尚不坚决的人;如果他人已经产生了犯意,那么教唆行为人

不成立教唆犯,而是帮助犯。

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

3、教唆犯的认定

1)刑法分则特别规定某种教唆行为构成独立犯罪时,教唆行为按

照独立犯罪处理。例如,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

教唆犯按照其所教唆的具体罪名来定罪,而不定“教唆罪”。例如,

教唆他人盗窃的,定盗窃罪;教唆他人的,定罪。3)教唆

犯只对自己的教唆罪负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超出了教

唆范围,即“实行过限”,教唆犯对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如果被教唆人对教唆的内容理解错误,实施了与教唆性质不同的

犯罪,那么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

如果教唆犯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按从犯处罚;如果被胁迫教唆他

人犯罪,则按胁从犯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必须构成犯罪。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

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

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也包括教唆人开始接受教唆

后来没有实施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

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

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理论上被称为“独立教唆”“教

唆未遂”,这种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险结果,所以刑法上

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1、一罪的类型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①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

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

状态的犯罪。②典型: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支、

弹药罪。③要件: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

对象; 必须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

终了继续一定时间。④处断原则:一罪论处。继续时间的长短作为量

刑情节考虑。

2)想象竞合犯:①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数

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一打死一人同时伤一人。②要件:行为人只

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③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

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而不实行数

罪并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④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

或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 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

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法规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

轻法

3)结果加重犯:①也称加重结果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

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②要件: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

重的刑罚

③处断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4)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①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

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②要件:

A: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B:实施了数个

同种的犯罪行为; C: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

一罪。③种类: A:常业犯,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如赌博

罪。 B: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

的犯罪,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④处断

原则:不论次数,一罪论处。

5)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①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

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 A:实施性

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B: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

的犯罪故意。 C: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③处断原则:一罪处断,按照不同

情况,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牵连犯:①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

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A: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B:必须具

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C: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D:数个行

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③处断原则: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从一重从

重处罚;刑法分则条款作了特别规定的,按分则条款规定处理。

吸收犯:①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

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 A:数个犯罪

行为 B: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

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③处断原则:依照吸收行

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章

1、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

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2、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

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十五章

1、主刑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

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2、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五种。

3、管制的概念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

机关执行和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4、管制的特点 A:不予关押 B:限制一定的自由C:限制有一定期

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D:公安机关执行、众监督改造。

5适用死刑的对象上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

6、死缓的结果: 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

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7、附加刑特点: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

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8、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这为3年以上10

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

的期限

9、附加刑起算与执行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

时起算,同时执行。2、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

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

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起算,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章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①、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②、前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①、前罪和后罪必须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

3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5、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

数罪的合并处罚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

并罚 先并后减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

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6、缓刑的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不具有《刑法》第77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

就不再执行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

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

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刑

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管理规定,情形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

刑,被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即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十八章

1、减刑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

2、假释(与管制对应看)

1)概述;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

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不同于

刑满释放、不同于监外执行、不同于缓刑、不同于减刑。

2)适用的条件(一)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但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

限制条件:执行了一部分刑罚;(三)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程序:同减刑的程

序。4)考验:设一定的考验期。遵守相关规定。 5)撤销:又犯新

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章

1、放的危险物: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破坏交通工具罪 ①概念: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②、客体:交通

运输安全。对象,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③、客观方面:

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行为。 ④、主体:一般主体⑤、主观方面:故意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①、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是危

险犯.②、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领导、参加罪:①、概念:指组织、领导或者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②、特征:1、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参加恐

怖活动组织的行为。解释什么是。3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③、认定:1、恐怖活动

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犯本罪并实

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④、刑事

责任: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交通肇事罪:①、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②、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指的是公共交通

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③、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④、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⑤、

主观方面:过失。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⑥刑事

责任:

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

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章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犯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

为生产、销售伪劣新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

3、走私淫秽物品罪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定,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

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主观方面以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该目的的认定

主要取决于数量

4、抗拒缉私

《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一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走私罪和本法滴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罪,依照数罪并发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走私行为已经

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才能数罪并罚。如果走私

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依照《刑法》第

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5、保险罪具体行为5: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

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

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6、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期我文字作

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

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

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7、抢劫罪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

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

物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

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盗窃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特征:①客体:公私财产所有

权。重点关于本罪的对象。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②客观

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

法占有的行为。方式:占有;使用;消耗。③主体:一般主体。④主

观方面:直接故意。

判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章

1非法拘禁罪①、概念: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的行为。②、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③、客观方面:非法

手段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非法性和强制性.前者包括主体非法也包

括程序非法.本罪是继续犯。④、主体:一般主体。⑤、主观方面:

故意。⑥、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非法拘禁罪的罪数。拐

卖罪中的牵连犯;收买罪中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报复的,

想像竞合.3为讨债而拘禁债务人的定非法拘禁。包括法律不予保

护的债务.⑦、刑事责任:23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

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234条、232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2 拐卖妇女、儿童罪①、概念: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

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②、客体:人身权利中的

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对象。③、客观方面:实施拐骗、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拐卖人是否自愿。④、

主体:一般主体。⑤、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亲卖亲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本罪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六章

1、妨害公务罪:概念: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窝藏、包庇罪①、概念: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

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行为。②、客体:司法

机关的正常活动。③、客观方面:实施了如概念中所述的行为。④、

主体:一般主体。但实践中多为与被窝藏、包庇的人有特定关系的人

⑤、主观方面:故意。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客体不同。

侵犯客体都是复杂客体,都有侵犯公共财产的一面,但挪用公款罪同

时还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同时还侵犯

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

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最的主体则是管理,支配,经手特定款

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三,挪用用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最是讲特定

款物挪归个人或他人使用,实质上是“公款私用”;挪用特定款物最

是讲特定款物诺归单位其他事项使用,未能占款专用,实质上具有“公

款公用”的性质。

4、受贿罪①、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②、特征:

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如概

念中所述的行为。3、主体: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

5 行贿罪①、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的行为。②、特征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

客观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1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71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