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不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
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
严厉
3、刑法的根据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刑法的母亲,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
必须贯彻自子法的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
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第二章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的体现 :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体现:反对特
权。《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公正
的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第5
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的范围:
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
质领域”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1)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
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
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
外规定。
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
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
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第四章
1、我国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认识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的含义:刑法条款是传达立法意图的载体,以文字传达立法
意图,其表达应符合语法的规范。故当同一条款的后段与前段的意思
发生转折时,大多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这种以“但是”开始
的文字在理论上被乘坐“但书”。
第六章
1、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行为
人只能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
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
行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遗弃罪;(2)职
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玩忽职守罪;(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受雇的保姆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运输车辆倾
翻,司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非
真正)不作为
2、危害行为的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主观上是由
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
责任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必然无刑事责任
第七章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质: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具备相对自由的认
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追究刑
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刑事责任适当减轻
内容: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
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
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我国刑法采取
四分法。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
责任能力的人都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负全部
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
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
责任能力。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
而使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外延为一定
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障碍人。
3、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4、生理功能丧失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章
1、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
度。2)构成要素:意识和意志3)、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事实认识错误1)客体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
罪。 2) 对象错误: A:行为人将不存在的对象当成存在的对象--
未遂。B:误以兽为人或者错误防卫的—过失或者意外。 C:具体目
标错误---不影响或者未遂。 3)性质:或者过失或者意外事件4) 工具:
未遂。 5) 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
1、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相互非法侵害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均不是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三)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不允许事前与事后防卫。
(五)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
害。相当说。但是允许特殊防
2、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认识及目的。
(二)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
(三)避险时间: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
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四)避险对象:第三者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六)避险限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七)避险禁止: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十章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1)概念: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2)特征:犯罪的停止形
态。互不转化。
2、犯罪预备形态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 2)特征:客观上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犯罪
的实行行为。主观上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但由于犯罪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3)类型:(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
行为(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4)处罚原则 :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形态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3)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
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4)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形态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2)种类:1。自动停止犯
罪的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3)特
征:(1)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性。行为人自动
停止犯罪。(3)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4)类型: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 消极
中止与积极中止5)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1、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特征: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有教唆他
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
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2、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
实行行为的人。教唆犯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点:①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具
体的犯罪行为。 ②教唆行为的对象不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教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成立独立的犯罪,视为教唆人直接实施了该犯
罪,也即国外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③教唆行为的对象是没有犯
意或犯意尚不坚决的人;如果他人已经产生了犯意,那么教唆行为人
不成立教唆犯,而是帮助犯。
(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
3、教唆犯的认定
(1)刑法分则特别规定某种教唆行为构成独立犯罪时,教唆行为按
照独立犯罪处理。例如,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
教唆犯按照其所教唆的具体罪名来定罪,而不定“教唆罪”。例如,
教唆他人盗窃的,定盗窃罪;教唆他人的,定罪。(3)教唆
犯只对自己的教唆罪负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超出了教
唆范围,即“实行过限”,教唆犯对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如果被教唆人对教唆的内容理解错误,实施了与教唆性质不同的
犯罪,那么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
如果教唆犯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按从犯处罚;如果被胁迫教唆他
人犯罪,则按胁从犯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必须构成犯罪。(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
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
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也包括教唆人开始接受教唆
后来没有实施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
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
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理论上被称为“独立教唆”或“教
唆未遂”,这种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险结果,所以刑法上
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1、一罪的类型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①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
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
状态的犯罪。②典型: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支、
弹药罪。③要件: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
对象; 必须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
终了继续一定时间。④处断原则:一罪论处。继续时间的长短作为量
刑情节考虑。
2)想象竞合犯:①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数
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一打死一人同时伤一人。②要件:行为人只
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③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
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而不实行数
罪并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④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
或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 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
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法规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
轻法
3)结果加重犯:①也称加重结果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
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②要件: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
重的刑罚
③处断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4)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①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
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②要件:
A: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B:实施了数个
同种的犯罪行为; C: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
一罪。③种类: A:常业犯,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如赌博
罪。 B: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
的犯罪,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④处断
原则:不论次数,一罪论处。
5)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①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
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 A:实施性
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B: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
的犯罪故意。 C: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③处断原则:一罪处断,按照不同
情况,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牵连犯:①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
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A: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B:必须具
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C: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D:数个行
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③处断原则: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从一重从
重处罚;刑法分则条款作了特别规定的,按分则条款规定处理。
吸收犯:①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
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 A:数个犯罪
行为 B: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
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③处断原则:依照吸收行
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章
1、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
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2、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
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十五章
1、主刑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
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2、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五种。
3、管制的概念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
机关执行和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4、管制的特点 A:不予关押 B:限制一定的自由C:限制有一定期
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D:公安机关执行、众监督改造。
5、适用死刑的对象上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
6、死缓的结果: 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
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7、附加刑特点: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
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8、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这为3年以上10
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
的期限
9、附加刑起算与执行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
时起算,同时执行。2)、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
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
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起算,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章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①、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②、前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①、前罪和后罪必须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
罪
3、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5、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
数罪的合并处罚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
并罚 先并后减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
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6、缓刑的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不具有《刑法》第77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
就不再执行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
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
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刑
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管理规定,情形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
刑,被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即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十八章
1、减刑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
2、假释(与管制对应看)
1)概述;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
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不同于
刑满释放、不同于监外执行、不同于缓刑、不同于减刑。
2)适用的条件(一)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但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
限制条件:执行了一部分刑罚;(三)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程序:同减刑的程
序。4)考验:设一定的考验期。遵守相关规定。 5)撤销:又犯新
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章
1、放的危险物: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破坏交通工具罪 ①概念: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②、客体:交通
运输安全。对象,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③、客观方面:
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行为。 ④、主体:一般主体⑤、主观方面:故意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①、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是危
险犯.②、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领导、参加罪:①、概念:指组织、领导或者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②、特征:1)、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参加恐
怖活动组织的行为。解释什么是。3)、主体: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③、认定:1)、恐怖活动
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犯本罪并实
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④、刑事
责任: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交通肇事罪:①、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②、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指的是公共交通
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③、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④、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⑤、
主观方面:过失。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⑥刑事
责任:
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
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章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犯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
为生产、销售伪劣新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
3、走私淫秽物品罪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定,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
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主观方面以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该目的的认定
主要取决于数量
4、抗拒缉私
《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一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走私罪和本法滴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罪,依照数罪并发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走私行为已经
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才能数罪并罚。如果走私
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依照《刑法》第
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5、保险罪具体行为5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
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
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6、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期我文字作
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
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
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7、抢劫罪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
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
物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
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盗窃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特征:①客体:公私财产所有
权。重点关于本罪的对象。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②客观
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
法占有的行为。方式:占有;使用;消耗。③主体:一般主体。④主
观方面:直接故意。
判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章
1非法拘禁罪①、概念: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的行为。②、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③、客观方面:非法
手段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非法性和强制性.前者包括主体非法也包
括程序非法.本罪是继续犯。④、主体:一般主体。⑤、主观方面:
故意。⑥、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非法拘禁罪的罪数。拐
卖罪中的牵连犯;收买罪中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报复的,
想像竞合.3)、为讨债而拘禁债务人的定非法拘禁。包括法律不予保
护的债务.⑦、刑事责任:23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
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234条、232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2、 拐卖妇女、儿童罪①、概念: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
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②、客体:人身权利中的
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对象。③、客观方面:实施拐骗、、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拐卖人是否自愿。④、
主体:一般主体。⑤、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亲卖亲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本罪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六章
1、妨害公务罪:概念: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窝藏、包庇罪①、概念: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
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行为。②、客体:司法
机关的正常活动。③、客观方面:实施了如概念中所述的行为。④、
主体:一般主体。但实践中多为与被窝藏、包庇的人有特定关系的人
⑤、主观方面:故意。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客体不同。
侵犯客体都是复杂客体,都有侵犯公共财产的一面,但挪用公款罪同
时还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同时还侵犯
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
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最的主体则是管理,支配,经手特定款
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三,挪用用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最是讲特定
款物挪归个人或他人使用,实质上是“公款私用”;挪用特定款物最
是讲特定款物诺归单位其他事项使用,未能占款专用,实质上具有“公
款公用”的性质。
4、受贿罪①、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②、特征:
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如概
念中所述的行为。3)、主体: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
5、 行贿罪①、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的行为。②、特征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
客观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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