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限发现漏罪是否还可以判处缓刑呢

更新时间:2024-11-06 05:25: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原声英语电影)

缓刑期限发现漏罪是否还可以判处缓刑呢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九条【数罪并罚的⼀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

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

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

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

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

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

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

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

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综上,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不能宣告缓刑,若两个罪数罪并罚后仍符合

缓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案例1:内蒙古⾃治区⼟默特右旗⼈民法院(2021)0221刑初2

被告⼈杜某于201868因犯⾮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默特右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三年。

⼟默特右旗⼈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9]Z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杜某涉嫌犯重⼤责任

事故罪,于202114⽇向本院提起公诉。

⼟默特右旗⼈民检察院指控称,⼟默特右旗葡萄架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葡萄架有限公

司)成⽴于2012818⽇,位于××沟,被告⼈杜某系葡萄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20178⽉份

葡萄架有限公司拆除本单位的防尘彩钢房。2017816董某1受被告⼈杜某的委托,与被告⼈

罗某⼝头议定了将葡萄架有限公司的防尘彩钢房拆除⼯程承包给被告⼈罗某的合同,约定拆除彩钢

⽚每平⽅4.5元,彩钢架每吨11元,⼯程结束后⼀次性给付拆除⼯费。2017819被告⼈罗某

组织⽆⾼空作业证⼈员⾦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冀某、徐某到达现场与被告⼈杜某对接后开

始拆除彩钢板,下午16时许,施⼯⼈员⾦某不慎从钢架结构顶部踩踏坠落,后经抢救⽆效死亡。经

鉴定,⾦某系⾼坠⾄机体多部位⾻折、多脏器破裂终因⼤失⾎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杜某犯重⼤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缓刑⼀年。撤销(2017

02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杜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与本案所判处的拘

役六个⽉、缓刑⼀年,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2: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民法院(2021)0704刑初72

被告⼈余XX,男,⽣于1995719⽇,汉族,中专⽂化,四川省盐亭县⼈,农民,户籍地四

川省盐亭县,暂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925被绵阳市

涪城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缓刑⼋个⽉,并处罚⾦⼀万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

223⽇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沈XX,⼥,⽣于1992111⽇,汉族,初中⽂化,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农民,住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20925⽇被绵阳市涪城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

缓刑六个⽉,并处罚⾦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223⽇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

保候审。

绵阳市游仙区⼈民检察院指控,2019116,被告⼈余XX、沈XX在绵阳市游仙区××××

街道××××神鹰商务宾馆⼀楼卡座内,以帮助被害⼈左某某办理⽹贷,趁左某某不备,将其⽀

付宝花呗上6100元现⾦盗⾛,后余XX分得4100元,沈XX分得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并处罚⾦⼈民币四千元;撤

销绵阳市涪城区⼈民法院(2020)川07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第五项被告⼈余XX犯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缓刑⼋个⽉,并处罚⾦⼀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执⾏原判

拘役五个⽉,并处罚⾦⼀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个⽉,拘役五个⽉,罚⾦⼀万九千元,决

定执⾏有期徒刑七个⽉,缓刑⼀年,并处罚⾦⼀万九千元(其中⼀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所处罚⾦在判决⽣效后三⼗⽇内缴纳)。

⼆、被告⼈沈XX犯盗窃罪,缓刑⼀年,并处罚⾦⼈民币⼆千元;撤销绵阳市涪城区⼈民法

院(2020)川07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第三项被告⼈沈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

⽉,缓刑六个⽉,并处罚⾦四千元的缓刑部分,执⾏原判拘役四个⽉,并处罚⾦四千元;总和刑期

有期徒刑六个⽉,拘役四个⽉,罚⾦六千元,决定执⾏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并处罚⾦六千

元(其中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所处罚⾦在判决⽣效后三⼗⽇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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